2008年9月,女检察官孙某受理了*某、*某某父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侵占罪一案。当年10月,在提审*某的时候,检察官孙某对*某说,他们家之前请的律师业务水平不行,她可以找个更好的律师。*某默许了孙某的暗示,表示同意再请律师。于是孙某向*某推荐了自己的好友韩某(女,四平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无律师资格)。
收受贿赂6万元
2008年11月初,孙某通过韩某得到了*家愿意拿钱,以求从轻处罚的承诺。
在补充取证过程中,孙某授意*某亲属付某以其所在村的名义出具对*某和*某某无罪、罪轻证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11月中旬,孙某与韩某两次收受付某的6万元贿赂,孙某分得4万元、韩某分得2万元。
2008年11月24日,孙某向铁西区检察院检委会提出了不起诉意见,并经检委会讨论通过。后经四平市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将*某和*某某释放。
2009年8月4日,*某某又因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占用农地罪由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受贿案案发后,孙某返赃4万元,韩某返赃1万元。
两人因受贿获刑
法院对孙某和韩某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审理,认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法院以孙某和韩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不算主动投案
案发后,孙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其是在被领导找回检察院后被抓的,由于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所以应该算主动投案。
不过,长春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则证实:长春市检察院侦查人员到达铁西区检察院后,未向该院领导通报孙某案件的具体案情,该院领导也没有反映孙某任何涉案情况。
而孙某在被庭审时则供述:“如果单位领导没找我,我也不能去单位;我没有去司法机关自动投案是不知道办案单位在哪。”因此,法院对于其属主动投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