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浅谈构建完善反贪案件发现机制的必要性(二)


3、性质趋于顽固。在思想蜕变和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贪污贿赂犯罪表现出很强的顽固性和再生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陷阱”现象明显,即在同一个职位上,前任刚因贪污受贿犯罪被法办,后任“前腐后继”接着干,河南省三任交通厅厅长先后因涉嫌受贿被依法查处就是**的典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二是“群蛀”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我院近两年查处的市农科所系列串案中,党政“一把手”带头搞腐败,属下也纷纷慷国家之慨,损害公众利益来谋取个人私利。

4、案情复杂,定性困难。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合法与违法并存,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交织在一起,违法与犯罪混杂,造成行为定性困难。

5、长期潜伏,伺机作案。部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财经制度,私设“小金库”,单位领导直接经手“小金库”的钱与帐,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对外财务不公开,遇有财务检查或办案部门调查,“小金库”也尽量不暴露,能瞒则瞒,实在没办法交出钱和帐,证明个人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小金库”未查出,则逐年隐瞒,年复一年,长期潜伏,一旦有机会就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做到神不知鬼不知,更为恶劣的是有些单位销毁财务账目,使调查工作无法深入。

6、提供保护,从中渔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们有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丧失清醒的头脑,经不住**的诱惑,背地里为非法盈利性场所提供保护,收受保护费,有的还参股分红,从中渔利。

回顾近十余年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其发案领域除热点问题照旧外,还日益呈现形式上的多样化。20世纪90年代初,贪污贿赂犯罪大量表现为土地出租批租、建筑工程承包发包、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领域的行受贿;进入20世纪中后期,又在进出口领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从目前而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我国处于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双重转换期,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也正处于多发期和高发期。加入WTO后,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我国政府尽管承诺会转变角色,进一步调整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但在入世初期的法规衔接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沿袭旧习,过度干预经济活动,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渎职犯罪和贪利型的贿赂犯罪、舞弊犯罪较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性特点将更加明显。入世后,外国资本、企业大量涌入国内,贸易进出口总量大幅度上升,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一些部门如掌握审批、质检、检疫、安检等职权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容易成为一些投机分子拉拢腐蚀的**对象。其中对外经贸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以及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将相对突出。一是对外经贸部门将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主要集中在签约履约环节、商品进出口、商品运输环节和业务发包环节,而国有外贸公司的驻外工作人员则可能成为贪污贿赂的高发人群。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仍然相对突出,主要集中在海关、商检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三是金融机构易发贪污贿赂案件,主要集中在贷款、结汇、担保等环节。另外,入世后,国际贸易自由化,金融流通更加频繁,证券期货、投资贸易、银行保险等热点领域将会出现新的漏洞,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