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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构建完善反贪案件发现机制的必要性(一)


贪污贿赂犯罪对任何社会制度和国家都会产生及其严重的危害和破坏,它可以从内部蚕食腐蚀国家的肌体和国民的灵魂,甚*损毁国家政权的基石。坚决查办和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也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虽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较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腐败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双重转换,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方式不断呈现出形式的多样性,并且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腐败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利用法律空子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制裁,使腐败行为染上貌似合法的色彩,所以不易被检察机关发现和掌握。另外,由于检察机关获取案源线索的渠道单一狭窄,出现群众认为当前腐败严重而检察机关现有案源不够充足的现象,这给司法查办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上述特点决定了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要重视案件线索的发现,因而构建长效的案件发现机制的研究对引导侦查实践,积极主动地去发现和揭露犯罪,一定会产生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贪污贿赂案件发现机制是指通过多渠道多环节地相互作用联动、协调统一,保证案源尽可能得到高效开辟,从而促成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的特定方式,它是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启动包括侦查决策指挥机制在内的其他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前提和条件。

我国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主要呈现在:

1、职位高,涉案金额大,查处困难。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职位有增高的趋势,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智商较高,经济实力雄厚,社会关系面广,所以这些给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带来困难。厦门远华走私案中所涉及的大批高官受贿,多则数百万上千万元,令人触目惊心;沈阳市慕绥新案中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中,竟然有16位是市级要害机关的“一把手”。

2、作案的方式手段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于隐蔽。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善于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空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行动诡秘,与犯罪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赃款等都受到隐匿,不容易发觉和搜集,公开赤裸地直接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的比较少,大多数采取间接迂回方式进行。

传统的案件中,作案方式比较单一,受贿类案件是比较单纯的双方的权钱交易,贪污类案件是对财务账册的简单处理,新领域案件中的作案方式日趋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些行业本身就具有复杂性特点,如证券期货领域,这其中的资金往来十分庞杂,交易方式十分灵活多变,了解这一行业首先就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包括证券知识、财务知识等;二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复杂化,甚*有些犯罪行为披着合法的外衣,按正常的思路往往会被蒙蔽,如在正常经济交往中故意虚设一个或几个中间环节,经济活动看似正常,实质上是通过虚设的中间环节实施犯罪,中饱私囊;三是经济活动中利用各种手段故意增加交易链,使交易行为变得纷繁复杂,犯罪行为实施完成后,割断交易链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使侦查破案工作变得艰难。这种犯罪往往导致相当大的资金流失,因而危害相当大。

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呈现信息化的特点,与传统的作案手段有很大的不同。网络、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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