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景贵,男,汉族。2008年5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项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伊秀良,男,汉族。2008年5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伊秀良、刘景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_x0007_0_x0007_0九年五月八日作出(2009)项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伊秀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景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景贵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09)项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全新
审 判 员 闫天峰
代理审判员 *文杰
二_x0007_0一_x0007_0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