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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继超,又名*超,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安阳县水冶镇阜城东街村居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0年2月11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1年3月16日被该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继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于2011年5月14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继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阳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继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原审被告人*继超仍不服,以“有实际交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已补交全部税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有立功表现一审未认定,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永

审 判 员 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 张 鑫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申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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