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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5月间,被告人*某在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服装后,因其系个人承接业务,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上述二公司结账。为此,被告人*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了7份由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76500元,税款人民币11115.38元;虚开了3份由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34600元,税款人民币5027.36元。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取得发票后,均已作为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人民币16142.74元被骗。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资料,抵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6142.7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被告人*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施峗

书  记  员    谭佳怡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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