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骗取300万元贷款,而后又诈骗他人47万元,颍上县某蔬菜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苏某,却没有把这些钱用来扩大经营,而是用来还债和个人消费。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2011年1月,颍上县某蔬菜养殖 ...
先骗取300万元贷款,而后又诈骗他人47万元,颍上县某蔬菜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苏某,却没有把这些钱用来扩大经营,而是用来还债和个人消费。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2011年1月,颍上县某蔬菜养殖专业合作社虚造财务报表、虚构购销合同,以购进种猪及扩大蔬菜基地为名,向当时的颍上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0万元,该笔贷款由颍上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担保。
同年4月15日,颍上县信用联社向上述合作社发放贷款300万元。拿到钱以后,上述合作社的负责人苏某并没有用来扩大基地规模,而是支付欠款200余万元。第二年,300万贷款到期,该合作社无力还款;同年7月份,颍上县信用联社从颍上县中小企业担保**扣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14万余元。
很快,银行的贷款被苏某花光了,还欠下了债务。2013年2月和3月,苏某称要在颍上县某镇农业基地建温室大棚,需要资金,骗取闫某47万余元。拿到钱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他也并没有用来建温室大棚,而是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而苏某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身为直接负责颍上县某蔬菜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300万元,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诈骗罪,依法应两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