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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申庆犯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申庆,男,42岁。


辩护人朱新勇,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申庆犯骗取贷款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申庆及其辩护人朱新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朱申庆利用其担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代办员及尉氏县xx乡xx村支书的工作便利,冒用韩xx、*xx、朱xx等人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xx信用社贷款27笔,合计702900元。造成该款无法收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申庆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其惩处。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申庆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骗取贷款的事实;2、证人韩xx、*xx、朱xx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朱申庆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事实;3、承诺书、(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担保承诺书及xx信用社代办员手续费发放表证明被告人朱申庆系尉氏县xx乡信用社代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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