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法律解释(一)
来源|2002年全国刑法年会系列讲座
主持人(贾宇教授):这几天恰逢全国刑法年会的召开,全国各地近300位刑法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小寨军区招待所正在召开“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02年学术研讨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这次会议可以说是名家云集,利用这样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我们请了这样一批法律专家,利用这三两天的时间给大家作学术报告。今天给我们做讲座的张明楷教授已经在我们学校做过讲座,与同学们有很深的感情,一方面他的学问是****,另一方面他与我们同学见面的积极性也是****,我这次请他给我们的同学做讲座,他很痛快地说可以。那我把他安排在第一场,我就作这样一个开场白。在张老师作完报告后,由我们刑法学教研室的副主任张国伟副教授代表学校表示感谢。下面欢迎张教授。(雷鸣般的掌声响起)
主讲人(张明楷 教授):大家好!我刚从德国回来不久,从武汉赶来西安,大概是盛情难却吧,有这样一个交流的机会,对我来说也是很荣幸的。我今天讲的题目是:罪刑法定与法律解释。 第一个问题是要简单地重复一下解释的必要性。我们很多人总是希望刑法能够明确到不需要再解释这样一种程度,但是刑法名词的外沿是在不断扩展的,并且它不可能一下是所有的人把一些名词的外延扩展,而总是少数人乃*最开始只是个别人把概念向外沿扩展。慢慢的被人接受,那么到了何种被人们接受的程度,才可以把它用做刑法中的条文,这些都是很成问题的。我在很多地方曾多次讲过,我们中国的刑法学之所以落后,是因为我们没解释好。现在的很多刑法解释是我们许多中文工作者就可以做到的,并且认为它就可以了,但在事实上,刑法作为一种规范而言,事实上我们是非常落后的,它的很多用语根本就没有定义。有多少教科书有“毁损财物”这个词,但是有“毁损”的定义吗?无非就是轧毁、捣毁、烧毁等等,所以举这些例子,这只是对于有形物,但是无形物呢?这就成问题了,把人家的金戒指扔到海里面,这个算不算毁坏呢?这个没有捣毁,没有轧毁、烧毁,就不是毁坏了,把人家的戒指丢掉,这个包括不包括在它的的范围内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他为什么会问呢?这是因为我们没有解释,没有考虑。那么这种毁坏是指实物上的、客观上的,还是亦指感情上的毁坏导致物的无法使用呢?比如说把人家用过的锅、碗等都装上了粪便,这不叫毁坏吧!这可能在外型上一点变化也没有,可是谁还会再去用那个什么锅和碗吃喝?有人可能会说在农村很穷的地方,或者是解放军同志用的脸盆,他在种菜的时候用来装粪便,洗脚的时候也用这个脸盆,入餐的时候还是用这个脸盆,其实,这只是少数例外。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是不会去使用这些被污损的东西。我可能受日本影响比较大,这是因为我对他的刑法解释确实是心服口服,后来我发现德国也是一样。我看到了德国的教科书中的毁坏问题,把自行车轮胎中的气放掉,算不算毁坏呢?我们中国人就会说:把气打上不就好了,对不对?可是在他们那里就没这么简单,好在我们的处罚方法比较轻,很多犯得很轻的的行为,我们不算进去,他们也就根本不去讨论也不去考虑。可是在国外,要处罚范围比较广的话,就需要讨论这个问题,而且问题太多了。直接解释当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写诗,但是没有人对它作出解释,法律也是一样,也没有多少人进行解释。我认为,法律是需要适时解释的,法律如果发展一千年,我们也要解释一千年。从来都没有说,一部法律出来以后我们把他解释好,永远都可以使用,不可能的,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讲,法律的条文是固定的,它是死板的,法律是要适应现代社会的。我们要解释,就要在任何场所确定解释的原则与方法,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是刑法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生命。我们(这里的)每个人都要学刑法与罪恶决定的关系,包括法学研究者。罪刑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思想基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它的基本的内容实质,我觉得大家要有个了解。所以下面我讲第二个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这个问题我也只能大概讲一下,这个问题,我们一般书上讲它的时候,是由人民权力机关来裁定事实中的法律冲突,这是费尔巴哈的法律思想。国民你犯了罪,事先就知道会受到什么样的痛苦,国民在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他要把自己实施带来的快乐和犯罪后可能带来的痛苦进行比较,所以你的前提是告诉国民,犯了什么样的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不过三权分立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很多的挑战:所有的重大事务应该由人民来决定,因为,它的处罚范围的宽和狭及处罚程度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自由。比如说刑法规定随地吐痰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你看就麻烦了。在这种重大问题上,在这种民主问题上,公民要有他的否决权,这是一个他的最基本的权利;反过来来理解的话,重大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把所有的人都写进立法,这不仅在大国不可能,就是在小国也不可能,这是孟德斯鸠讲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此,只能由机关代表民意,他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他必须体现民意,凡是违反民意,都是违反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体现人民意志,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一个人民意志的实现的过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但不能随便解释法律。尤其是不能是解释类似国民的推测可能性。这是我讲的第一点,是从人民是主人的角度讲的,是由人民推选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律不能违背人民意志。不仅在立法时不能违背,而且在适用它的时候,解释它的时候,都不能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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