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中学生因躲避强奸失足落水
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强奸罪(一)
编者按:刑法明确将某些后果规定为加重情节的犯罪中,只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区分直接和间接,都应当纳入该罪评价,但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因果关系的除外。如果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则发生因果关系的断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原则上只能存在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即一个行为一旦停止于某一犯罪形态,其就不可能同时停止于另一犯罪形态。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处在停止状态,之后发生的事实就不应再纳入已经停止的犯罪予以评价。但是对于部分犯罪,由于刑法明文将某些后果的发生作为基本犯的加重情节,而这部分后果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发生的。从这一角度分析,作为加重情节的后果并不要求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如果被害人因被强奸而投河自尽的行为,应当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当晚10时40分许,在某市某中学附近看到被害人周某(女,殁年16岁)独行,即上前搭讪,后将周某强行带*某市某大道桥洞下斜坡处,并采用语言威胁、拳打、卡喉咙等暴力手段欲对周某实施强奸,因遭到周某反抗而未果。周某在逃离过程中滑落河中。张某看到周某在水中挣扎,明知周某处于危险状态而不履行救助义务,并逃离现场。后周某溺水死亡。
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系未遂。张某因实施强奸行为置被害人周某于危险境地,周某落水后,其负有救助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不予救助,最终导致周某溺水死亡,该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法律特征,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张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应当对其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系间接故意杀人,且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某两次曾因犯罪被判过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又未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亦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据此决定对其依法适用限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被告人张某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定性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应当定强奸罪一罪,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当作为强奸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情节,且行为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再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的情形下,还存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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