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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法律分析(二)


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法律分析(二)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是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面审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虽然规定“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2部分:一是实体性审查,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二是程序性审查,主要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于只有部分当事人提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案件,不仅仅要审查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的部分,对于没有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的部分也要进行审查。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复核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作出处理,使当事人复核申请中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涉及已申请复核当事人或未申请复核当事人的错误认定部分都能得到及时纠正。2.书面审查原则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在注重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也重视效率。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是其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大大提高了复核机关的工作效率,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复核工作的质量。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具体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仅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不同的机关来负责。

目前,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二是由交警部门中的法制部门负责;三是由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专门机关负责。1.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负责进行我国交通事处理的机构设置,一般在地市级公安机关的交警支队设立交通事故科或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县级公安机关的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处理中队。根据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具体由交警大队中的交通事故处理中队负责,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由上级机关交警支队负责,由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科或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承担。由上级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负责复核下级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审核专业性强的优势,但由于上下级之间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关系,使得下级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往往会请示或按照上级机关的意志办理,其认定工作基本反映上级机关的意志,从而使上级机关的复核工作流于形式。2.由法制部门负责由法制部门负责,就是由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制处或法制科来负责;由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确实、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程度是否合法的审查将更加专业和严格,同时由于是非交通事故处理系统的审查,审查的视角不同,使得不合理的交通事故认定更有可能得到纠正;其弊端就是由于法制部门缺乏交通事故现场的临场经验,审核往往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对交通事故处理专业的审核比较薄弱。3.由成立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专门机构负责成立由相关主管领导、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专家或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法律部门人员组成。由于复核组成人员视角不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比较全面,有利于纠正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失为**的方案。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的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核实,审核的方式主要为书面审查。在复核过程中引入适度对抗机制,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要重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上级机关复核的结论可以分为2类:第1类,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第2类,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由此可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结论不会直接变更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于下级公安机关来说必须执行,对于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决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即“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必要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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