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法律分析(一)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服时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查核实的一项制度,它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公平、公正、合法的一道有力屏障。
2007年6月公安部交管局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第十四项**允许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存有疑义时提出复核申请,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专节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制度。
一、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的背景分析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确立后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当前的交通事故处理的体制,其中一项重大变革就是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制度,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法院在法庭审理时均可进行审查,从而确立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制度,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采取“证据审查”的途径。但是,经过4年多的实践证明,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核工作不尽人意,当事人怨声载道,客观上也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其中的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体制的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缺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机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没有救济途径,导致有瑕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程序的证据使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但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审查力度明显偏弱。我国实行职业法官裁判制度,法官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但由于交通行业的特殊性,对交通事故涉及的大量专业技术性知识比较欠缺,造成“外行审查内行”的局面,这种审查制度使得审查质量难以保障。在某些地方,甚*出现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根本不审查或根本没有能力审查而直接采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况,导致审查机制形同虚设。
三、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独特性,使得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时具有先天的困难。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和随机性,原因复杂多样,过程千差万别,在认定交通事故过程中涉及法学、交通工程学、汽车工程学、道路工程学、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不经过专门的训练并从事此工作的专业人员,很难胜任该项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中包括了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成因分析和当事人责任认定3个主要环节。
从本质上看,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是一个证明过程,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是一个判断过程,而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是一个法律标准的适用过程。证明过程、判断过程和法律适用过程均具有鲜明的主观性,使得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质量严重依赖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与交通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失误或不当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查力度,增加公安机关内部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客观上给与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对于及时纠正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其走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避免不必要的上访,保持社会的和谐与正常秩序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并非交通事故重新认定,要从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性质说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为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应当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鉴定、专项调查等基础上的一项证据调查工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建立在前期调查证据基础之上的一项综合证据,其证明能力明显高于其它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为依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审查核实。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确立之前,上级公安机关对于下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监督可以通过执法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的确立,使得上级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审查制度从以职权审查转变为依当事人申请审查,其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启动权交给交通事故当事人。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发挥当事人监督交通事故认定的积极性,有利于及时纠正不当的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