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并容留他人吸毒获刑一年半
现如今,手机支付越来越流行,这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便利”,90后男子周某就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5年12月23日14时许,吸毒人员詹某打电话找被告人周某购买毒品,二人在某学校后街和洞庭大道交汇处交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被告人周某将透明塑料包装的冰毒和一粒麻古(约0.1克)给了詹某,詹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周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5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某宾馆开房,容留万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5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某宾馆210房,容留万某、梁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5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某宾馆210房,容留万某、郑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梁某还没有来得及吸食,就与被告人周某及万某、郑某一起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带有吸管的矿泉水瓶一个、毒品麻古疑似物5粒、冰毒疑似物1小包。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意见为:从周某处扣押透明塑料袋装红色药丸1小包,净重0.4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2.24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7克。经现场检测,周某、郑某、梁某、万某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反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