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刑事和解监督机制
完善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刑事和解监督机制,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刑事和解中出现非法行为,能够保障结果的合法与公平,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进行。对此,完善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对于保护被害人与肇事者利益及结果的公正起着保障作用。对于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的主持与监督,检察机关可以说更有优势,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监督地位。检查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监督是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之中。刑事和解作为刑法的一种处理方式,也应处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诉讼过程的监督与事后监督,刑事和解过程及达成协议后的履行也必然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脱离了检查机关的监督,刑事和解将失去了其真实的价值。只有明确了检察机关为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关,从而确保刑事和解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才能确保法律效能与社会效能的统一。当然,社会监督也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被害人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并不表示案件完全了结。
司法机关有责任帮助肇事者重归社会。同时,社区要充分发挥作用,帮助教育肇事者,配合好司法机关的事后监督工作。由于不同的人对刑事和解有不同的看法,适用刑事和解会使社会产生较大的反响,社区更要做好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支持并更好的配合其工作,使刑事和解真正的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服务。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宣传刑事和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是报应主义,有罪必罚,凡是犯罪的人都要入狱接受刑罚处罚。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提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对被害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安定,其处理结果就是被害人受到补偿、肇事者认罪悔过、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保护被害人思想是刑事和解核心的价值理念,同时兼顾犯罪人的利益**化也是刑事和解目的。因此,要切实转变司法工作人员的传统观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问题。对于传统观念的转变,除了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外,还要加强对刑事和解的宣传。大力宣传和解制度,能使公众逐步提升对刑事和解的理解与认识,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大众积极对司法机关及犯罪人进行监督,即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使案件的处理更公正、透明,又能有效预防犯罪的再发生。
刑事和解这一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起来,其中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更加能体现出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在司法改革和创新的时代,我国更应不断探索、不断规范这一司法制度,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同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