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未碰撞不是交通事故,能否赔偿
1.案例白小姐系某机关职员,2012年11月某日晚下班后,白小姐驾驶自己的马自达轿车从单位门口开出,当进入机动车道时,恰与骑电动车的刘老伯相遇。因初学驾驶的白小姐驾车技术不熟练,眼看就要撞上时,刘老伯慌忙刹车避让,因刹车过狠、过快摔倒受伤,造成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3万元余。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白小姐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白小姐所有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后,刘老伯要求白小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车辆未与顾先生碰撞,不构成交通事故。2.分析保险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不仅强调事故发生的场所在“道路”上,而且强调事故是由车辆造成的。同时,我国法律也从来未有“未发生碰撞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规定。本案讼争事故虽然未发生碰撞,但事故毕竟发生在道路上,而且是因两车相遇时刘老伯刹车失控倒地,其受伤与白小姐驾驶不当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醉驾致人死亡,谁是最终买单者1.案例2012年11月初,于某参加朋友聚会,酒后不顾朋友的劝阻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回家。途中,因超车时未注意观察,与前面的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黄女士当场死亡。经交警对事故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越野车在人保公司投了交强险。事后,于某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1万元,于某本人另行赔偿43万余元。人保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11万元赔偿款后,找到于某要求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11万元赔偿款。于某认为,自己当初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是当然的,何况自己已经额外赔偿43万余元。保险公司诉*法院后,法律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请,判令于某偿还11万元的赔款。2.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二)也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解释第十八条二款同时又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法律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包括醉酒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因致害人醉酒驾驶对受害人在交强险项下的赔付产生的追偿权属于法定追偿权。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向于某追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赔偿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