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渐步入汽车时代,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车辆减值损失这个前所未闻的词汇,逐渐走入法律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视野。在我国,对于车辆减值损失,应否予以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受害人受损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否赔偿存在极大争议。
现以一典型案件的法院两审情况为例,对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如何定性、定量及法律依据进行具体分析,以作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龙某对高某由此支出的医疗费及车辆损失均应予赔偿。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此应承担垫付责任。对于车辆的减值损失问题,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所做判决缺乏依据,应卜改判。最终中级法院变更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高某主张的车辆减值损失。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有条件支持。理由是由于车辆减值损失只是评估所得,并没有实际体现,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减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主张其损失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支持车辆减值损失。高某驾驶其名下轿车在正常行使中,被龙某驾驶的某公司所有的吉普车撞到,高某受伤,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驾驶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不负责任。高某支付医药费800元,并将受损车辆送*汽修厂维修,修车费5万元。高某委托市价格认证**对受损车辆进行减值损失评估,评定该车减值为30000元,为此支付评估费1000元。在法院审理中,龙某对于车辆评估没有异议,但主张车辆修复后不存在减值问题,所以不同意赔偿减值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身体受伤、车辆受损,龙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高某系新购置车辆,故其车辆减值损失应适当赔偿。龙某不属职务行为,但车辆系某公司所有,故某公司应承担垫付责任·铎蛤厂审法院在判决龙某赔偿高共医疗费和公车费外,还判决龙某赔偿高某车辆减值损失三万元和评估费一千元;如龙某不能按时偿付时,由某公司承担垫付资任。判决后,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与高某发一、减值损失问题认识的分歧所在上述案例中,为何一、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结果截然不同?综合来看,关于车辆减值损失应否支持,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理由是由于交通事故,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得到修理,但很难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由是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而“二辆减值损失并不一明确,在现实中没有实际体现出来,且该…损失会随着”‘场‘隋发生变化,因此,法…院不宜认定该项损失。工毛次,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州二要法律依据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里程序{规定》中,没有规定对车辆减‘“损失的赔偿,所以主张车辆减值损失于法无据。{综l:,问题的分歧主要在于以下三点:1、车辆减值损失在现实民事生活中一是否存在;2、车辆减值损失的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合法:3、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是否于法有据。
一、车辆减值损失的定性问题对于车辆减值损失,首先从损失的概念上看,是指“丧失财务、名誉等”。我们试从民法上来探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损失和损害下定义,通说认为损失是财产上损害,即指因他人的加害行为,使民事主体的权利或利益遭受之不利益,此种损失在法律上应有救济途径。一般意义上,民法的损失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性:(一)不利益性。损失往往表现为受害人财产或人身上的一种不利益。车辆减值,对受害车主而言,显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构成侵权损害的不利益。(二)客观性和确定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又是确定的事实,并且这种事实能够依社会之一般观念及公平正义观念予以认定,*于损失是否能以货币计算及其应如何计算,则是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所要考虑的问题。(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一般而言,受害人只能在法律提供的补救方法范围内寻求赔偿或其他的补救措施。显然,车辆减值具备法律上补救的可能性。被撞损的车辆虽经修复,也会导致经济上减值,即撞损修复的车辆到机动车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其价格较损害前为低。这期间的差价即为减值损失。综上分析,车辆减值损失,是指由于车辆被他人毁损所导致的非常态下前后价值的差额.车辆减值损失在现实民事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从民法上损失和经济上减值的角度看也是成立的,而且,该车辆减值损失是实际真实存在的,无论是否发生交易。市场交易的发生,只不过是该种损失在现实中的兑现,所以在司法处理时应予以认真考虑。通过计算修补的费用,以有形可见的单据等证据佐证,而车辆减值损失是指车辆毁损并修复前后价值的差额,该差额可能有市场交易的单据佐证,也可能只是价格评估部门的无形的评估结果(大多为此类情况)。二、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虽然,《民法通则》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同时,**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指出:“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时,能修复的尽量修复:修复后严重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可酌情{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不能修复的,可以一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也可以一折价赔偿。”因此,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民一法上的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一定》第58条第(五)项规定“计算人身损害一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一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一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一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一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一如前所述,车辆减值损失作为民法一上的直接损失,应该可以依照这两个法一律法规之规定,根据评估单位在规定评一估时间内作出的车辆实际价值减值,确一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所应分担的数一额·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一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一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有法可依的。
三、车辆减值损失的定,问题如前所述,车辆减值损失是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但该损失应如何确定,法院在案件中应如何确定车辆减值损失的数额,则是一个比较新鲜且困难的命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渐步入汽车时代,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车辆减值损失这个前所未闻的词汇,逐渐走入法律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视野。在我国,对于车辆减值损失,应否予以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受害人受损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否赔偿存在极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