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决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建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济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包括交通雄事在内的特殊畏权案件受害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日益增多。从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角度考虑,对于那些经济上确有困难而又得不到经济赔偿的受害人,国家应该通过相关立法或相关机构的政策出台,设立专项司法救助基金,建立一系列的救济受害人制度。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人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同时规定救助基金发放的**限额。通过这些制度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救济,使其渡过难关。等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再由被害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首先,法院可与公安机关就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进行协商。交警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肇事车辆采取扣押措施时应扣押*双方指定的停车场,可以收取管理费,而不应收取所谓的停车费。交普队主持肇事各方对损害赔偿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协议不能及时瓜行的,交警队应及时为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终结书应明确肇事责任),并告知受害方对已扣押的车辆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其次,对那些肇事逃逸的肇事司机,公安机关应及时通过网络查找其地址,并告知相关法院,或者与法院联网。这样就可以迅速找到肇事司机,为迅速执结案件做好准备。再次,公安机关应严格刑事立案标准,对涉嫌犯罪的肇事者均应予以立案,对下落不明的要及时给予通缉,借助刑罚的压力督促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
完善审判工作主要是注重以审执结合的方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减少进人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应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尽量作到以下几方面。1.法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后,应依职权或在原告提供少量担保后对事故责任人保险理赔款、以及被扣押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公安交警移送的案件,受害人未申请诉前保全的,应主动与受害方取得联系,动员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对有贬值危险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少量担保后,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这样可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如果肇事车辆权属清晰,完全可以依职权保全。笔者认为,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担保上对受害的申请人不应过于苛求,应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2.刑事审判庭受理交通肇事案件后,如果受害方尚未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应主动告知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面临被判刑的压力,肇事者一般都希望通过积极赔偿获得从轻处罚而自愿履行。
(四)法院应当来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恶愈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应采取较严厉的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罚款可以用于对那些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实施救济,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拘留及刑罚又可以展摄那些企图逃避义务的被执行人,为今后的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较好的执法环境。
(五)加强宣传应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普法及执行法律、法规的宜传,建立执行的联动机制,发动群众参与“大执行”。由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交通攀事案件执行社会性强,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里和手段,可能永远无法打破被动的局面。只有依靠广大群众,联合社会各部门力量,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违反交通法规的危害性而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最起码做到不阻碍、不围攻法院的执行活动,才可能从根本上根治“执行难”。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数量接连不断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这些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绝大多数均能及时审结,然而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却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