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种责任的责任主体不是等同的关系
两种责任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二者不是等同的关系。《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就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就应当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对此,法律没有作其他限制(如法定责任年龄、法定责任能力的限制)。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者。按《道交法》第76条规定,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一是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二是“机动车一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予以赔偿,其具体的赔偿方式,在机动车之间、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分别按前述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这在前已述及。
以上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是一般性的原则,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机动车一方”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所指对象在不同情况下也有所不同,把握赔偿责任主体对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国外的立法在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基本上都使用了以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之“二元说”作为判定标准。运行支配权,即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车辆运行利益归谁所有。
目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在我国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未作明确界定。但是,**人民法院最近几年做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则体现了以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之“二元说”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批复》等。根据这些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归纳起来主要包括:1.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主体。2.机动车所有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机动车所有人有以下几种情形:(1)机动车所有人驾驶属于自己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2)机动车所有人出租属于自己的机动车给没有驾驶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的;(3)机动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3.机动车辆的挂靠单位。在实践中,有不少私有机动车辆往往挂靠在单位的名义下,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了交通事故,除了实际车主(通常就是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外,挂靠单位一般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考虑挂靠单位通常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从挂靠车辆那里获得了一定的利益。4.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购买人和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购买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车辆的占有、使用等实际的支配权已经转移给购买人,运行利益也归属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购买人,因此购买人应当作为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5.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修理人或保管人。在车辆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属修理人或保管人所有,因此,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质权人。在此情形下的车辆占有、支配、使用、运行利益的属质权人所有,应由质权人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死亡情况下的遗产继承人。另外,因为交通事故责任只是证据而不是法律责任,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要求,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公民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所以,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这方面来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的主体也是有区别的。如,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引起交通事故,他应该负交通事故的责任,但因他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而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从这些赔偿责任主体分析可见,他们有的是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但有的是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按法律规定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不能成为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通过以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在法律性质、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方面的分析可知,这两种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它们又有着内在的联系,把握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保证《道交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由于旧的法规的影响,目前人们常常把对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同起来,认为这两种责任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给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从法律性质、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三个方面对这两种责任加以分析,把握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正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