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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区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后出具的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特征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确认的行为。尽管其不包含完整的行政行为构成要件,但仍然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非民事行为,其行政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其次,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职权行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所实施的行为,虽然该行为并非为了实现行政管理上的法律目的,但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三,交通事故认定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但不直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作出,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必须通过行政行为之外的途径来实现,而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与可诉性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实施拉开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可诉与不可诉争议的帷幕。一年之后的2005年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字【20051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关键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为法院不受理针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提供了依据,但在理论的层面,它仍然无法消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可诉与不可诉的争议。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事实认定,其是否属于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学界仍然存在巨大的争议。

三、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与证据说之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围绕着可诉或者不可诉的问题,学界普遍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或“证据”的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的事项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法律行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相对人某项法律上权利、义务。持具体行政行为说的学者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这种认定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产生了影响,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持证据说的学者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认为法律赋予了“交通事故认定”以证据的性质。根据这一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依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上述的争议实际上是不必要的。交通事故一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证据,此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前者针对的是认定行为本身,而后者则是对认定行为最终形成的认定书的定性。两者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

(二)行政确认行为说在具体行政行为说的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的观点。‘行政确认行为说显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说的肯定和具体化。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行政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通过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必然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持行政确认行为说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发生原因以及当事人责任的综合性确认,是在分析法律事实、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是与非、过错性质、过错程度及责任主次、大小,并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综合评价基础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形成的判断结论,确定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等特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一以据此直接确认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施加行政处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笔者认为,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必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的处分,相对人根据其确定的方式享有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而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具有上述的效力。换一句话说,事故认定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必须借助于事故行政处罚、民事调解、审判或者刑事审判程序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确认说显然是难以成立。

(三)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不管是概括性的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视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更进一步的将之视为行政确认行为,都无法回答以下的问题。其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本身并不产生行政管理上的法律效力,不完整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二,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必然性,其是否产生影响取决于当事人意志(调解)和司法采信(诉讼)。笔者认为,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视为行政法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在理论上都难以站得住脚。而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是行政事实行为,根据其特征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更为符合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职权做出的,但不具有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它在主体和权力属性上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行政行为相同。它与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上,这种法律效果既包括主观上是否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权义务为目的,又包括客观上能否为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行政事实行为具备以下几种共同特征。其一,行政事实行为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职权性;其二,行政事实行为不以实现行政法律目的为构成要件。这是区别于行政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客观状态,不具有行政法律行为的目的性;其三、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不具有行政法律行为的确定力和拘束力。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事故认定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证据,其本身并不产生交通管理上的法律效力,即不产生行政法上的确定力和拘束力。认定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上述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结合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特点,不难发现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特征与行政事实行为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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