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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司法程序听证程序在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引入


准司法程序:听证程序在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引入

(一)行政听证程序简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前,给与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达意见机会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听证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为司法听证。此后英国议会为使立法更趋合理引进了听证程序,逐渐形成了立法听证。在行政领域,直到20世纪初期,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威胁日益严重。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控制行政权力,听证才开始被正式运用。我国目前的立法建立了四种形式的听证制度,包括行政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和行政许可听证。就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权对公民造成影响领域之宽泛而言,法定的听证形式范围是相当有限的。

(二)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引入听证程序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引入听证程序的必要性来源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行政司法化来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辩论、举证、异议权显然是必要的。目前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正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公开操作和必要的监督,导致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交通事故认定可能对当事人在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影响,其公正、公开、公平、客观、准确的保障应当受到重视。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应当给与当事人充分的提出抗辩、进行举证质证、参加辩论的权利。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引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听证程序是可行的。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包括了对事故侵权民事赔偿的调解。也就是说,在原有的制度设置上,存在着类似于司法程序的的程序构架。事故认定的听证程序完全可以与民事赔偿的调解程序联系起来,更充分的发挥准司法程序给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保护的作用。

(三)交通事故认定中听证程序的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在勘查、检验、鉴定的结果和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事故认定。以往的事故认定操作方式,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提出意见,形式上经过集体讨论、领导审批,最终形成结论。听证程序在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中的设置,是对上述结论形成过程的补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初步的事故认定意见之后,召集事故当事人、责任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听证。按照一般的行政听证规定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举行听证时,由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提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以及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当事人、责任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对认定初步意见的事实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对证据进行质证,还有权提出证据,包括提出证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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