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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银行借款利息的计提方法


计提银行借款利息的计提方法

计提银行借款利息,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确定利息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符合资本化的,借方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直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计提短期借款利息和计提长期借款利息应在应付利息会计科目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财务处理: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案例分析:某公司向外单位借款200万元,说好利息为月息1.2%,请问财务在做帐的时候,该公司如何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提,标准是怎样的?   

该案例在会计处理上,不用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提,按实际借款月息1.2%如实计提。然后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上如果该单位是核定征收方式,利息费用年终不做纳税调整。因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所得税的,不存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如果该单位是查账征收方式,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利息费用要按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纳税调整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是对会计帐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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