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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是在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总体上看,就是指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要坚持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民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种民事上的契约关系,民间借贷行为是借贷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与此同时,刑法所具有的其他法律“保障法”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其法益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民事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有可能受其调整,民间借贷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行为不当而符合刑法上某一犯罪构成要件,从而涉嫌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5条第1款的高利转贷罪和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由于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和法律事实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同主体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有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有的认为是刑事案件,有的却认为属于民事案件,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使得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模糊,借贷主体无法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正确处理民法和刑法之间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法,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乃*生命的方式实现其保护法益的目的,只有在其他法律无法充分保护某种法益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并且要遵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可以进行定罪处罚。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民间借贷刑法化的倾向,例如以“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报端,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极大背离,此外,民间融资的客观需要也决定了应给予民间借贷行为更大限度内的自由。因此,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过程中,应该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民事法律为优先选择,只有在构成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时,才能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对之定罪处罚。

二、正确处理民间借贷中意思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

民间借贷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进行的自发性行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对社会和他人利益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自由应该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只能是一定限度内的限制,否则只会事与愿违,无法实现限制的预期目标,例如古代社会民间借贷契约中的“抵赦条款”,就是针对国家强行干预民间借贷契约履行的一种博弈手段。国家在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政策的过程中,也应尊重民间借贷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那些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使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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