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结论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文以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为**,通过我国现行房地产抵押制度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产抵押评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之处的深入分析和论证,对这些我国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指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解决方法和措施,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抵押时,提出我国的评估机构和抵押登一记机关一定要注意从评估价格中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出让金部分的价值扣除,以免超值抵押而使国家的利益受损;并且指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前应当经过批准,不经过审批坚决不予抵押。对于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对购房人的欺诈问题,找到了防止一房多卖、“一女多嫁”的好办法,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在建工程抵押时的信息沟通,各方严格把关,针对《物权法》中规定的建立预告登记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做法,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层层防火墙,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房地产抵押中虚假评估、超值评估等现象,指出要加强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行业自律,加大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管,要加强评估师的业务再学习;对于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审查与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的矛盾,笔者再次重申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创新地提出由公证机关承担部分实质性审查的任务,从而有效地化解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的风险。房地产抵押涉及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慎之又慎,且不可盲目而为之。现实生活中许许多多活生生的例子告诫我们,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的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办理,稍有不慎就会给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抵押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我们的各级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一定要按照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办理,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抵押的,要坚决不予抵押,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要慎重办理,**是不予办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笔者虽然对我国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现实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论证,指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但本文仍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研究的理论深度不够,还很肤浅,对我国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的研究范围还很窄,尤其是针对当前房地产抵押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基本没有涉及,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会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期望全社会有志于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事房地产抵押方面研究的法律专家和有实之士共同努力,以使我国的房地产抵押制度更加完善。笔者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做法,希望能够对我国房地产抵押制度的不断地完善,对我国房地产流转体系的不断完备,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有益。但笔者由于水平有限,文中必然存在着诸多纸漏,恳请广大读者批评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