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甲公司长期向乙公司供应各类电子产品,2016年12月20日,乙公司经对账后确认尚欠甲公司货款十余万元,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截止2016年12月20日,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万元,此款将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在该欠条的“欠款人”处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签名,但未盖乙公司的公章。后因乙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共同偿还欠款。
本案中的欠款本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个人对此本无还款义务,但其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却引发了双方争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人张某个人与乙公司共同偿还债务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对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到底应当如何定性,即要明确张某的签字行为到底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对此,我们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有可能会引发如下几个问题:
01
公务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否产生了将公司债务转化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债的法律后果?
债务转让,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此可知,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本案中欠条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乙公司债务的转让问题,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仅仅在欠条上签字这一行为显然也没有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人乙公司转让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不能够产生将乙公司债务转化为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债务的法律后果。
02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该法定代表人对其公司债务的加入?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后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关系。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可以径行认定为是对公司债务的加入呢?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加入,而只能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其代表公司确认公司债务真实存在的行为。
公司作为一种法人组织,其活动必须通过公司代表人的行为来实现。《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如果是代表公司作出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也应被视为法人的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与法人在合同上盖章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合同责任均应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