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 ,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相同。(一 )有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1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 ,担保人即应承担以下有效担保的法律责任(1 )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 ,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 1 7条第 2款的规定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 ,并且 ,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但是 ,《担保法》第 1 7条第3款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 1 )债务人在住所变更 ,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的 ;(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检索抗辩权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况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不得行使检索抗辩权。在连带保证中 ,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法院即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 ,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 ,《担保法》第 1 8条第 2款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这一规定 ,从理论上讲 ,贷款人既可以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 ,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 ,也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审判实践上看 ,除非出现借款人破产、撤销、注销、下落不明等情况 ,贷款人不宜仅起诉保证人 ,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因为 ,法院在审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 ,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实 ,如贷款人是否按时汇付贷款 ,借款人是否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相互(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串通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 ,都应有借款人参加。否则 ,不利于查清事实 ,正确裁判案件。因此 ,当贷款人将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 ,如不存在上述情况 ,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 )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 ,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 ,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 ,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 ,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 ,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 ,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2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应包括借款本金、利息 (包括复息 )、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公告费用、鉴定费用、委托拍卖费用等可以预见的费用。3 担保人法律责任的免除在有效的担保合同纠纷中 ,担保人并不必然要承担责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免除 :( 1 )因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主债务消灭而免除 ;( 2 )因贷款人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而免除 ;( 3)因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而免除。这几种免除既可以是全部免除 ,也可以是部分免除 ,如免除罚息。在审判实践中 ,除偶有的免除罚息的以外 ,因贷款人主动放弃权利的原因而免除担保责任是极为少见的 ;( 4)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合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明确约定有担保期限的 ,如权利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 ,担保人可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责任 ;( 5 )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两年内 ,如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出现 ,贷款人不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 ,担保人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免除担保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