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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借款合同担保责任问题


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抵押公证文书如何申请执行因为《担保法》规定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许多债权人又想在发生纠纷时省略诉讼程序,事先将签订的合同交公证部门公证并制作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这样,一旦债务人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履行义务,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实际履行中,有的人不知道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的不知道该向哪级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申请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入或其他组织的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一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就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于申请人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同时还要根据申请执行标的物大小,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决定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七、对于“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目前,许多商业银行为了压缩逾期贷款,对于企业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的,往往采取“借新还旧”的方法,即银行与企业根据逾期贷款的同等数额签订一份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在放贷的同**归还银行原来的逾期贷款。在新的借款合同用途一栏中,一般都不会注明“借新还旧”,而是填写急需流动资金或购买设备、原材料等理由。在发生纠纷后诉讼到法院时,许多担保人就提出事先不知道是“借新还旧”,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上述情况,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我们认为,“借新还旧”从本质上讲确实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精神。《贷款通则》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的,对展期期限有明确限制: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如果允许“借新还旧”,那么“贷款通则”的上述规定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签于目前尚无明文规定禁止“借新还旧”,对于此类合同,法院也不能认定为无效,但对于担保人就不一样了。我们认为,在《担保法》实施以后,除非借款合同上注明“借新还旧”或有证据证明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担保的借款合同是“借新还旧”(如新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与原来逾期贷款的担保人为同一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提出的抗辩理由就应成立,这也是对商业银行及时催收逾期贷款的一种促进。八、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中断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规定》则相反,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担保法》与《规定》也不一致。《担保法》对于一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保证要求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内(未约定保证期的,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内),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才能中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则要求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的,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可以中断。要求的方式可以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为了避免纠纷,现在许多银行都要求保证人在收到催款函后在回执上盖章,这样比单方面发挂号信在证据效力上更为完善。对于在《担保法》实施以前签订的保证合同,按《规定》要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保证合同有约定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合同中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主债务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也就是说,只要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未超过,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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