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借贷成本对民间借贷类型进行的划分
对于我国民间借贷类型的划分,有的按照不同的借贷类型在借贷历史演变过程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将其分为普通(无抵押)借贷、抵押借贷、民间典当和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借贷等形式;[3]91-179有的按照放贷主体的不同,把民间借贷划分为私人借贷与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和钱会借贷等类别;[4]106-315还有的按民间借贷有无抵押物,将其划分为信用借贷、质押借贷和特殊形态之借贷,而特殊形态借贷又包括预租、预雇、赊买或赊卖以及互助四种形态。[5]17-80上述几种划分方法固然都有其既定标准和内在科学性,但笔者认为这些划分均未能以借贷的成本或利润为基础,故不利于对借贷双方行为选择的原因和结果做出分析与评判。有鉴于此,本文按照借贷利率的有无高低,把民间借贷分为:无息借贷、低息借贷和高息借贷三种类型,并分别分析其特点。1.无息借贷。顾名思义,就是只还本金不收利息的借贷,有的**甚*连本金也给予折免,这种借贷形式可在很多文献中见到。宋代民间无息借贷多发生关系密切者间,所谓“凡仰籴之人,非其宗族,则其亲戚;非其亲戚,则其故旧;非其故旧,则其奴佃;非其奴佃,则其乡邻”,①南宋文人洪迈在《夷坚志》中也记载了许多同窗、族党、婆媳等熟人之间的无息借贷。在建国前湖北英山地区,有人生活上暂遇困难,可向他人借贷,不立约据,不要担保人,借多借少和归还期限,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双方口头约定,借期长短不等,借贷对象除现金外,还有粮、棉、油等实物,不索取利息,互相掇借,以互相信赖为基础,体现了民间相互周济的优良传统。[6]此外,无息借贷还可见于一些互助性质的合会、教会和社(族)产中,借贷对象多是针对与组织有特定关系的人群。这类借贷形式早在唐代就已出现,据《新唐书·循吏传》中记载:“民贫无牛,以力耕。(韦)宇为置社,二十家月会钱若干,探名得者先市牛,以是为准,久之,牛不乏。”此即后世纠会之法,缓急之藉以济者多矣。[7]在10世纪左右吐蕃时期的青藏地区,寺院向依附寺院的农民进行无息借贷,通过无息借给农民牲口和种子,寺院既赢得了宗教声誉,又吸引了众多的信徒和捐献者,不但加强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而且避免了社会的动乱和由此产生的物质危机。[8]虽然无息借贷常是恩惠或互助性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但是债务人并非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首先在举借时其要向债权人低声下气地求助,“始借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②有时可能还需要带些礼品以讨好贷方,“有细民欲举债,买豬蹄来献”,③借贷关系一旦确立,债务人就欠对方一个“人情债”,倘若其无法或不能按时还贷,就会付出巨大的社会信用成本。而债权人之所以愿意对债务人“慷慨解囊”,固然是出于某种社会责任和碍于关系情面,害怕“得罪人”,抑或经不起债务人的苦苦哀求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萌生怜悯之心,但更多的是期望将来自己需要借贷时,对方也能因“投之以桃”而“报之以李”。尽管无息借贷经常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中发挥着“雪中送炭”的作用,但应看到由于借贷双方的经济地位相差不大,债权人的资金剩余很是有限,再加上没有利息,其相对缺乏贷出动力,且可能担心“借人钱谷,少则易偿,多则易负”,而产生惜贷心理,只是象征性借给对方一部分而不愿满足其全部要求,从而导致资金来源短缺,规模相对较小,并深受社会关系的影响,故无息借贷不适用于陌生人之间和数额大的借贷,以及因发生系统性风险而出现的大面积性借贷。2.低(微)息借贷。这种借贷要求债务人偿还本利,但利息相对于高利贷较低,年利率一般低于当时人们所认定的平均市场利率,其贷放主体常为私人或一些非盈利互助组织(如会、社等)。如①②③(南宋)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十八公移抚州四月初一中途预发劝粜榜,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南宋)袁文.《袁氏世范》卷一《睦亲·亲旧贫者随力周济》。(南宋)洪迈.《夷坚乙志》卷六《豬足符》。北宋中期陈舜俞曾指出:“伏见民间出举财物其以信好相结之人,月所取息不过一分半*二分”。①解放前凉山彝族地区的城市熟人间借钱,按月或按年付以1~3‰的利息,农村借粮借物,有的要收利息,比照城市做法进行。[9]民国时湖南邵阳地区的“打会”,其借贷对象具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很强的针对性,包括有以天灾人祸的“观音会”,以婚嫁喜庆的“花筵会”,以外出经商求财致富的“财神会”,以解决家庭困难的“缩周会”,以求吉利的“八仙会”,以组合人数命名的“邀会”等,基本做法是首先由急需资金者充当会首,然后由其邀请亲友、邻里、同事等若干人充当会脚(友),他们凭借个人的信用,请收入较为充实而又有信用者做担保,若借方须支付利息,一般低于市场利率。[10]低息借贷同无息借贷一样,其形式也多为互惠互利、互助合作性借贷,首先要求借贷双方具有一定的关系,而两者区别在于低息借贷中因借贷双方关系不甚密切,债权人鉴于自身须承担借出资金的机会成本或需要专门经费来管理借贷机构,故向债务人收取少许利息,抑或借贷时双方并未商定利息,债务人为还对方“人情”在还贷时适当付点利息给债权人,但是由于利息低于市场平均利率,债权人的资金客观存在着更好的投向,导致贷放主体和资金来源都极为有限,借贷规模也不会很大。且低息借贷跟无息借贷相似,大多缺乏书面契约,借贷程序不甚规范,主要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无抵押物的信用担保借贷,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很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风险,从而使借贷双方、中人之间原有密切的社会关系也遭到破坏。如宋代文献曾有多处记载:“索而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交怨而后矣”,“*他日责偿之时,恨不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②有时债权人为避免因债务纷争而伤关系和气,借出就没打算再索回,“不若念其贫,举以与之,则我无索偿之念,彼亦无怨于我”。③3.高息借贷即高利贷,一般其年利率会高于市场平均利率。对于高利贷古今很多人都持以否定的态度。《四库全书》中记载康熙十一年,官员成性上疏陈民生十害,曰:“百姓十室九空,无籍乘急取利,逐月合卷券,俗谓印子钱,利*十之八九,折没妻孥,为放债之害”。[11]民国时期华池县的高利贷,俗称“驴打滚债”、“阎*债”等,滚利入本,常常逼得债务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12]解放前重庆巫溪地区的“利滚利”、“卖青山”、“打打钱”等高利贷,利息非常高,常常使借贷者陷入债台高筑,卖田卖地的境地。[13]高利贷跟无息和低息借贷不同,其债权人多为以放贷谋利的地主、富农、商号和店铺老板及专业金融机构,他们绝大多数为自担风险下的自主放贷,与债务人并不必然具有一定的关系,故很少有关系情面上的顾忌,原则上“只看资产和信用不看人”,且一般需要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借贷双方订有书面契约,借贷程序也较为规范。而债务人多为城市平民、小商贩、手工业者和农村贫民,他们如果遇到天灾人祸等突发事故,抑或在赋役征发、婚丧嫁娶、诉讼争斗、青黄不接之际,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就被迫举债,以解急需。虽然学术界*今仍对高息借贷褒贬不一,但从现代经济演变的角度看,其相对于以身份、熟人社会为基础,随意性较强的无息、低息借贷,不仅程序比较规范正式,反映了契约社会的商业信用关系,而且其利率由市场决定,基本能反映特定时空下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故更能代表现代金融发展的一般趋势。然而,我们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注意到并非所有熟人间的借贷都是无息或低息借贷,并不否认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着高利贷关系,也并非会发生在私人和专门金融机构的借贷都是高息借贷,一些资产殷实,信用良好,因暂时资金短缺而亟待借入者,有时也可获得低息借贷。此外,集体性借贷组织的形式有多种,即使是同一种名称在不同地域也千差万别,而且其自身的性质还在不断演变之中,有的宗族、村社和合会最初在会员间是无息借贷,后来向债务人收取低息利率,甚*最终可能演变为高利贷组织。[14]58-271张淏.《会稽序志》卷七《杂记·陈舜俞知山阴不散青苗钱自劾》,宋地方志丛书本。(南宋)袁文.《袁氏世范》卷一《睦亲·亲旧贫者随力周济》。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