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走简易与调解程序
虚假诉讼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法官很容易被误导而基于自愿原则促成双方调解,为尽快结案,达到预谋的利益,加快诉讼进程,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也大多自愿要求调解。而法官主要会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较少调查案件事实本身,这样就给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法院裁判与调解结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用此种方式不仅被查出的风险较小且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而导致此种方式的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社会危害性程度较高虚假诉讼首先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为取得财产利益,或直接骗取财物,或逃避稀释债务,使得无辜的第三人承受诉讼指向的财产损失,或因被卷入诉讼而无端消耗产生的诉讼成本,该类诉讼掩盖了利害关系人的真正目的,损害了大量无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9其次,虚假诉讼(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秩序,解决各种纠 6 纷,但虚假诉讼行为人假借诉讼误导法官,造成其对案件事实的误断,做出错误裁判,使诉讼的功能异化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使得无辜公民的合法利益因而遭到损害,非但没化解纠纷,反而进一步激化新的社会矛盾,使得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明晰责任、解决纠纷的正常诉讼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再者,虚假诉讼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司法公信力,动摇司法权威。诉讼案件饱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法官整体素质尚待提高的事实显示了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的特征,虚假诉讼的欺骗性隐蔽性导致法院对其以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投入同样的成本换来错误的裁判,占用正常诉讼的审判资源,且纠正错案还原案件本来面目、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往往导致更为巨大的资源浪费。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法律制度及审判功能和职责的信任程度,法院的裁判具有强制力,代表法律的权威,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实施,引导社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公正观的强化。而虚假诉讼把严肃的诉讼行为当做获利的工具,司法机关的公正及权威性遭到质疑,长此以往,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纷争的将成为不可靠的方式,公平的法制理念和环境将难以推进和形成,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