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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异同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异同

虚假诉讼常常与恶意诉讼相混淆,且两者本身也存有一定的交叉领域,正确的区分有助于更好的认识虚假诉讼。梁慧星教授对恶意诉讼的定义为,“恶意的对他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进行违法犯罪告发,但起诉或者告发的事实被证明不成立,并且给被起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5突出了其独立特征及滥用诉权的本质。 3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共同点在于:首先,两者当事人都具有主观恶性,均为故意实施虚构事实等行为;其次,两者的目的都为图谋非法利益,或是程序或为实体利益;然后,都是对合法诉讼程序的利用,通过隐蔽性的行为,用合法的形式、裁判掩盖其非法目的。然而两者也存在几点不可忽视的区别:其一,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是原被告双方,恶意诉讼一般为原告;其二,虚假诉讼倾向于诉讼本身的虚假性,当事人会捏造虚假证据、虚构法律事实,而恶意诉讼意在提起恶意告发,不必然存在虚假;其三,虚假诉讼侵害对象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权,欺骗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而恶意诉讼的侵害对象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其四,虚假诉讼具有非对抗性及合谋性的特征,目的为追求胜诉的判决,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利用,危害性极大,而恶意诉讼一般是对部分程序的利用,危害性相对较小。二、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异同诉讼欺诈,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6两者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别:首先,诉讼欺诈相较于虚假诉讼涵盖范围更加广泛。“一是,在必要共同诉讼发生的情况下,共同诉讼一方中的部分当事人与对方串通,侵害己方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利益。二是,在多数人代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侵害被代表的多数人的利益” 7这是两种诉讼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虚假诉讼仅指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没有诉讼参加人间串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其次,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欺诈概念多从刑法角度进行评价,而虚假诉讼多在民事诉讼法、侵权行为法的范围内进行评价。三、虚假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的异同滥用诉讼权利,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其与虚假诉讼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两者的行为人主观上都为故意心理及两者都为对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扰乱诉讼秩序。但两者也存有明显区别:其一,滥用诉讼权利的主体除 4 了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如证人、鉴定人都可能成为主体,而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在实践上一般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限于当事人;其二,滥用诉讼权利发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且可能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发生,如滥用回避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交换等等诉讼权利,而虚假诉讼的开端是主动提起诉讼。其三,滥用诉讼权利的前提是正在进行的诉讼不是虚假的,行为人有诉讼权利,而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不具有诉讼权利,整个诉讼过程是处于虚假状态的;其四,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人主观上或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而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上完全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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