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及相关人员行为的法理分析
1.单位借款的归还及转借后的债务关系从单位借款后,借款人与单位即建立了债务关系。但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从单位借用的是公款,为了维护国家的财产权益和单位财务秩序,对这种借款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然而,这一规定对于次债务人则是没有约束力的。从物权的角度看,个人从单位借款后,该借款即失了公款的属性而成为个人拥有处分权的财产。因此,个人从单位借款后将借款转借给他人虽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并未为法律所禁止。就本文的典型案例而言,*某从单位借款替石某支付赔偿款并得到石某追认后,即与石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债的关系,*某是债权人,石某是债务人。*某作为石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石某主张还款的权利,也可以放弃债权。但是,*某与石某之债的关系并不影响*某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单位借款所承担的6个月内归还的责任。这是认识和分析借款人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和次债务人行为性质的最基本的事实。
2.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在单位借款的行为性质借用公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履行偿还义务,或者以差旅时发生的合理合法的费用票据核销预借款。如果借款人以公出为名从单位借款并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那么借款人的行为则构成了以虚假事实骗取公共财物。刑法第382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某利用出差的便利,采取核销虚假费用票据的方式骗取在单位的预借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于*某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后是自己占有,还是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偿还债务均不影响*某贪污罪的成立。同时,由于*某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是在陈某的指使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第29条中“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和第26条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满足了教唆犯和主犯的要件要求。盖某虽然明知是虚假费用票据,但是签字同意核销的原因是陈某称其与*某出差时发生了一些费用不好处理,并不知道陈某让其签字核销的虚假费用票据是给石某偿还个人债务,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所以,盖某虽然滥用职权为*某签字核销了不该核销的虚假费用票据,但不构成陈某和*某贪污罪的共犯。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滥用职权“造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的规定,盖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滥用职权亦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3.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冲减次债务人债务行为的认定借款人从单位借款后,将借款转借给他人或者用此款替他人偿还债务,只是在借款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另一种债的关系。借款人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在单位的借款,只是用虚假费用票据“平了”自己作为借用公款的债务人欠单位的债,并不影响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如果借款人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的追偿,那么次债务人也就取得了借款人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用公款的好处,借款人放弃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质是给次债务人“送礼”或向次债务人行贿。本案中*某虽然取得了对石某的债权,但是并没有向石某主张权利反而放弃了该债权,不仅如此,在陈某的指使下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了在单位的借款,并通过核销虚假费用票据冲减了石某对*某的债务。表面上,石某通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某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的方式将应当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转嫁给单位承担,实质上石某收受了*某用虚假费用票据贪污2万元的好处。
4.***接受债权人放弃债权行为的认识从单位借款后用该借款为领导偿还个人债务或支付其他个人费用,然后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通过这种债的转化化公为私,***得到了“利益”,将个人的债务或消费转嫁由单位承担,而借款人得到了领导的信任,为以后的升迁奠定了基础,这是目前较隐蔽也较常见的一种用公款“交易”的手段。在此类案件中,借款人在放弃对领导的债权后如果以自己的财产归还单位的借款其行为仅仅是送礼,如果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则构成行贿;如果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并放弃对***的债权,其行为不仅构成贪污,还可能构成行贿,即可能构成数罪。而对于***来说,接受债权人债的放弃实质是收受债权人的财物,如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这种收受是因为之前为债权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之后为债权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的,其行为则构成受贿;如果为债权人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创造条件或参与其中,其行为则构成共同贪污;如果接受债权人债的放弃既没有之前为债权人谋取利益,也没有承诺之后为债权人谋取利益,亦不明知债权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其行为则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予以处分。案例中,石某的行为就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