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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

2.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

(一)立法规范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共同生活标准”,更符合婚姻本质;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则采“身份标准”,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方才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存在的不足

1.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形成约定之债时,债权人信赖的是举债方的信用和偿还能力,他所依赖的是借贷方的隐性担保即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因此,债务清偿时用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国一般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仅要求用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清偿,而且还要求用举债方配偶的全部财产清偿。这种清偿制度,在债权人对举债方的清偿能力的期待值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异于让债权人享受额外的受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让夫妻之间非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将债务的担保延伸到举债方的配偶的个人财产上,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范围超过了债权人对举债人清偿能力的合理期待,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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