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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2


二、从附随性到附随性的缓和正如上文所述,附随性理论强调了抵押权与其所担保债权之间的紧密联系。无论其产生还是存续都以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在一定程度上,抵押权被看作是债权不可分离的附属物。附随性缓和性理论是指:抵押权在一定条件下,在成立、转移及消灭上与主债权相分离,使得抵押权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在原来坚持严格附随型理论的国家逐渐都出现附随性缓和理论,这是因为人们严格贯彻抵押权的附随性原理,就意味着对抵押权的流通性将造成很大的限制,限制了抵押权价值功能的发挥。三、从保全债权到融资投资以法国为代表的抵押权体系是以确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保全抵押,而以德国为代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的抵押权体系是以充分发挥抵押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使其在金融市场**通而成为投资人**投资的媒介的投资抵押。抵押权从保全债权的功能转化为融资投资功能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四、抵押类型的多样化为了适应经济迅猛发展,满足融资地急切需要,随着抵押权从强调保全债权功能过渡到注重金融投资功能。不可避免,各国为了适应这种变革,都出现了各种新型的抵押制度,**额抵押,浮动抵押,流动抵押等等。这些制度大多是附随性理论缓和或者独立性理论的产物。第二节抵押法律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展望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曾经指出抵押制度的职能应该从债权保全性抵押转向金融投资性抵押。前者仅限于一种债权的担保手段,其目的只在于将用益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将用益价值留给抵押权设定人或物上保证人,而将交换价值交给抵押权人。后者把握抵押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货币价值、担保价值),其目的是将抵押权作为**投资的对象放在金融市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中流通。纵观抵押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是推动制度完善的重要动因。但更根本的动因乃在于对抵押制度的价值预设或追求。抵押权从创设之始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实乃以抵押物之交换价值践行保全债权的功能,而这种功能无疑是较为消极的。对抵押权的要求体现在物权法理论中就是表现为抵押权的附随性,目的亦无非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在这个模式中,债权的主导地位是不言自明的,抵押权屈膝臣服,运行于债权的影子中。但现代社会,经济流转日益加速,信用之需求日以倍增。抵押权本身作为价值的载体,对现实中一定价值量的支配为其观念性抽象存在的把握,“如何使抵押权之社会作用,随着经济之进步,往往作为媒介投资手段之积极方向推移,逐渐加入投资抵押之性质,实为抵押权未来之立法与实务运作之当然指标”。73因此,各国的担保立法也越来越重视发挥其保障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功能,抵押权从保全进而为融资工具成为必然的考虑。反观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依然只规定了从属于特定债权的保全抵押权,对媒介融资功能规定相当少,这无疑是种制度上的缺失。为顺应当代抵押制度价值变迁的潮流,笔者认为,今后改革我国抵押制度的关键是如何调整价值权与用益权之间的协调关系,尤其是如何充分利用物的价值权。一、从属性缓和理论我们应该采纳抵押权从属性缓和的理论。在以法国为代表的抵押权体系中,从属性是抵押权最本质的属性之一,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抵押权的从属性暴露出许多缺陷,在上述国家出现了所谓的抵押权从属性缓和的理论,并影响到立法和司法实践。这一理论在承认抵押权的从属性前提下认为应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更为宽广的意义上重新对抵押权的从属性进行界定,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应理解为抵押权与债权自始*终地伴随存在,只要抵押权人在依抵押权取得交换价值时抵押权应与债权同时存在即可,无须对抵押权的设定、移转及消灭上的从属性过于苛求74。但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这规则的设计漠视“单纯的债权保全型向物权投资型发展”趋势,强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保全性,不能不说为以后的制度发展设置了障碍。二、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物权法》虽然在我国开创了浮动抵押制度的先河,但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其规定相对简单。仅在第181条粗略地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第189条规定了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第196条规定了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其次、抵押财产的范围大大缩减。仅将抵押物限定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除此之外的动产不得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人自由处分权的限制过少。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是抵押人于抵押期间,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无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如何防范抵押人滥用权力,恶意处分抵押,物权法没有予以规定。三、建立流通抵押流通抵押与抵押权证券化息息相关,将抵押权登记后制成权利证书成为有价证券同其担保的债权一起进入流通领域,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而形成抵押功能的流通性。在国外附有抵押担保的公司债券集中体现了抵押权的流通性,此种抵押证券已成为一种获利丰厚的商品受到投资人的广泛重视。我国在时机成熟后,也应借鉴外国经验引入该项制度繁荣我国的金融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科学合理的抵押制度日益成为现代国家经济体制中的信用及融资的必要手段,也是其国民经济,尤其是产业发展方面的支柱。抵押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保全债权、满足融资与投资需求等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其存在形态合理与否左右了各国资本的投入形式乃*货币的移动方式。因此,我们应该以《物权法》颁布为契机,完善抵押制度的结构体系,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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