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的案件,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盗窃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正式交付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因不涉及公共安全,不能定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符合窃罪定罪标准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2)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价值数额尚未达到窃罪定罪标准,但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3)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未实际危害或者足危害公共安全,但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使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如果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同时又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盗窃罪与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象竞合犯,应当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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