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内容:何谓无限连带责任呢?无限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呢?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相关知识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行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无限责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相关知识: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相关分析
案情介绍:
2003年8月29日,福建省长乐市和顺公司(下称和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下称五四支行)借款,双方签订2003(五四)工银(短)总字第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同日,长乐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一份2003(五四)工银(短)总字第13号保001分号《**额保证合同》,为和顺公司本案28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3年9月5日,五四支行向和顺公司发放2800万元贷款。和顺公司自2003年9月20日就开始欠息,2004年7月28日五四支行向福建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令和顺公司归还贷款2800万元和利息,同时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自来水公司认为其担保合同应为无效,理由为:一,自来水公司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担保行为不应受《担保法》调整;二,自来水公司为和顺公司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基于长乐市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强制指令而被迫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
一审法院认为,自来水公司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同时,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其受胁迫而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因此,法院判自来水公司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