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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相关知识


自来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和顺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另一个是自来水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于两个合同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中,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履行只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对被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法院据此作出责令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民事判决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保证人的第二个抗辩理由,同样不能成立。保证合同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其有效性应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之要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因以下原因而致使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以撤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而为债权人明知或应知的。在本案中,自来水公司作为抗辩主体负有自己证明的责任,但自来水公司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受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而为,也没有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证据。*于该担保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即长乐市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强制指令)而订立,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并不影响调整内部关系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自来水公司对担保权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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