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纠纷的可仲裁性建立在民事诉讼的可诉性基础之上。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具有可诉性,但不具有可仲裁性。涉及人身权的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类纠纷具有公益性,仲裁机制的民间性决定了其不能够解决这类具有公益性的民事纠纷。
(二)对仲裁法及**院关于仲裁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一裁终局制度与当事人救济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由于仲裁属于民间社会在法律框架内自治性地解决私权纠纷的机制,仲裁机构间无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所以,当事人既不得也不能就仲裁裁决提起上诉。(一裁终局)问题是,如果仲裁庭违背法定或约定的仲裁程序或者实体规范而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如何予以救济呢?根据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主要的救济方式或者途径是:(1)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2)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法定情形或理由应当是一致的,即仲裁法第58条规定所列举的六种情形。
四、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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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管辖指的是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不是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因为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明确之后,第二审案件的管辖自然就明确了。按照审级制度的规定,如果第一审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那么,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就是第二审法院。其余依此类推。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根据管辖的有关规定,某一案件应由某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某一个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权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管解决的是法院与有关机关(机构)之间处理民商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而管辖解决的则是法院系统内部处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这是两者的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可以分成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等。今天着重谈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选择管辖,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问题。
(一)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它是划分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基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设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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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限,但他们的审判工作任务不完全相同,因而,民事诉讼法用级别管辖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分工权限,以便各级人民法院都能集中力量完成各自的审判工作任务。
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此外,根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还应当从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以及案情繁简程度等方面来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的涉外案件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确定的标准主要有三:1、案件的繁简和性质;2、案件的影响;3、诉讼价额,即诉讼标的额。
介绍级别管辖规定:**院于2008年2月3日以法发[2008]10号文下发了《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省高院2008年3月21日下发,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皖高法[2008]84号《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09年9月28日省高院审委会修订,10月1日起施行的[2009]291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等几类案件确定级别管辖的通知》(原2007年文件)。
据了解,**院去年早已完成调研和论证,近期还要对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予以重大调整,基本指导思想依然还是尽可能地把大量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