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该规定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在民商事案件中,适格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从立法原意来看,《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为了充分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由于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不甚完善,且提出异议成本低,为数不少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当作一种诉讼中的战略手段来使用,意图节约成本、拖延诉讼、逃避债务。据多数法院统计,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提出者通常为公司和企业,且所提异议的被驳回率较高、被驳回异议案件的上诉率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可以理解,大多数企业在遭遇债务困境后,面对多方债权人的起诉,为防止资产被查封甚*轮候查封状况,往往会选择借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名,通过“走异议程序”拖延本诉时间,以拖延诉讼的方式行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之实,这一方式对于债务困境企业不仅治标不治本,而且随着省高院规范的出台,这一路径也被封锁。
那么,省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出台后,对于意图以法律程序拖延债务的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影响一:滥行管辖权异议将承担法律后果
本规范出台前,法院立案后,会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发送给被告。该规范出台后,被告会额外收到一份《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操作指引》,该操作指引会载明当事人享有管辖异议权、提起管辖异议权的方式和条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的材料、滥行管辖权异议所应该承担的后果。明确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促使当事人更加规范地行使管辖异议权。
影响二: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内容更加严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但是对于将审查哪些内容并未明确;而在该规范中,省高院明确了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应当审查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2、异议请求是否明确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3、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证据来源;涉及证人的,是否提供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4、送达地址确认信息。
影响三:列明法院不予审查的“负面清单”
在规范出台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通常情况下,法院进行书面审查作出裁定再送达一般都需要很长时间,而在法院送达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后,被告基本上都会提出上诉,在将材料准备齐全之后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之后才将一审案卷材料退回原审法院,这一繁琐的诉讼程序又被无数企业债务人加以利用,成为拖延债务的“合法武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省高院这一规范出台后,将明确规定法院审查的“负面清单”,也就是说,明确规定哪些管辖权异议法院将不再审查,使得一些以拖债为目的的管辖权异议无路可走。主要包括三类案件:1、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或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案件;3、专属管辖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破产衍生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七类申请的情形:1、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的;2、第三人或其他不适格主体提起管辖权异议的;3、反诉被告对反诉提出管辖异议的;4、原告在诉讼中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或达不到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5、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更或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6、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7、其他不予审查情形。
影响四: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将统一
在之前,管辖权异议的一审审理期限规定在**人民法院1994年发布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中,其中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管辖权异议的二审审理期限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的上诉期,即“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规范出台后,管辖权异议的一二审审理期限有了明确规定:对于一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多个当事人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一个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的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对于二审,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影响五:增加不得上诉的管辖权异议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但是对于哪些人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规范出台后明确了提出的主体,即对于管辖权异议不服的,只有一审法院列明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于一审裁定未列明的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除应当列明而未列明的当事人除外;同时,对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影响六:送达方式适用于《四川省高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为了缓建民商事诉讼送达难问题,省高院在今年出台了《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进行了民事诉讼送达地址的推定,明确了故意躲避、规避送达的处理,管辖权异议裁定的送达适用该意见,同样使得债务企业意图通过躲避送达来推辞履行债务方式无路可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