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首页   手机网站  有偿咨询   网站导航   业务联系电话:0459-8982183  

智库解读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详细解读2


事实证明,在法律不断填补当事人通过滥诉来达到拖债逃债目法律漏洞的背景下,债务困境企业通过单纯的提出诉讼来拖延债务的路径已经越走越窄,债务困境企业应该转变思维,看清企业所面临的债务困境通过应诉拖债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而应该及时采用科学全面的资债困境化解方式,对症下药、遏制危机,那么将会获得完全不一样的结局。

作为四川首家民营智库,自2013年以来,我们的团队先后参与咨询、提供服务相关债务化解的企业多达40余家,涉及房地产、建筑、钢铁生产、民营担保、小额贷款、医药贸易、水电开发等众多行业,已形成一套完善且行之有效的企业债务化解体系,并且使得多家资债困境企业恢复生机,涅槃重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为了迎合国家和社会需要,切实地协助企业摆脱资债困境,我们团队不仅拥有资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工程造价师、招投标专家、企业管理、公共事务管理、项目管理等实务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我们还与政府、高校、实力雄厚的社会资本、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项目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及行业翘楚建立了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以求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化的服务。

四川智库期待能够同各行业企业家们并肩作战,以最科学的方式,合理合法地协助企业冲破摆脱现有困境,在逆境中实现再一次的辉煌!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管辖异议权的告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立案后随《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操作指引》,并载明以下内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一)当事人享有的管辖异议权;

(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和条件;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滥行管辖权异议所应承担的后果。

第四条【异议申请的接收】民商事诉讼的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自己名义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

第五条【审查处理】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二)异议请求是否明确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

(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证据来源;涉及证人的,是否提供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送达地址确认信息。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应当以书面《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异议人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充。异议人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人民法院案件案号及配套标准规定编列附号进行处理。

第六条【不予审查的情形】当事人对下列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一)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或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案件;

(三)专属管辖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破产衍生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

对下列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一)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二)第三人或其他不适格主体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三)反诉被告对反诉提出管辖异议的;

(四)原告在诉讼中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或达不到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五)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更或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六)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七)其他不予审查情形。

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条款),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异议的,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六条处理。

第七条【不予审查的告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本规范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决定不予审查的三日内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也可以采取口头告知方式,但应当做好笔录并存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二、一审的审查

第十条【审查期限】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多个当事人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一个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的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三、二审的审查

第十四条【主体】一审裁定列明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审裁定未列明的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根据本规定应当列明而没有列明的当事人除外;

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第二十条【裁定】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在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过程中,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准许的,可向管辖权异议上诉人释明,并要求其撤回上诉,上诉人坚持不撤回上诉的,裁定终结管辖权异议审查。

四、送达

第二十三条【其他】送达方式、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