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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风险与防范


公告送达的风险与防范

(三)公告送达的期限过长,影响了诉讼效率

现行法律规定,公告送达生效的时间是60天。理论上看,公告送达生效时间越长,表面上看似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更有机会接触到该公告送达,实践中,某些被告在知道自己被起诉的情况下,可能故意逃避诉讼,下落不明,而依据现行法律,此种情况适用公告送达,从而造成诉讼周期长,影响诉讼效率。公告送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般要适用公告送达二次,即需要120天,尽管公告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但加上4个多月的公告送达时间,审判周期长达10个月之久,增加了原告为诉讼而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四)无法查清事实,为虚假诉讼埋下隐患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后,被告不完全应诉的情形常常会发生。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在被告不完全应诉的情形下,法院需要审查的只有原告单方面提交的证据。但由于被告的缺席,质证程序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系虚假或其伪造的证据,那么被告将面临案件事实调查不清,被缺席审判的风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实践中,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升,不少当事人在律师的示意下,为保护自身利益,进行虚假诉讼等诉讼不诚信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诉讼中原告只要能够写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即可,未提供被告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不属于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原告故意提供错误的被告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使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或穷尽了其他送达手段,也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进而适用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一过,原告的诉求便很快实现了。送达程序的**目标不是一个程序问题,其最终是为保护权利、保证法律机制的公平服务的。[3]

四、公告送达问题的防范

(一)完善立法,严格适用条件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法定送达方式,实属司法实践中的无奈之选。现行立法对如何审查符合实体条件的审核程序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由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并由法院作适当调查以核对相关情况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具体做法如下: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这些证明材料法院必须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只有在核实无误后方可依据法定程序裁定进行公告送达。适当加大公告送达申请人的责任。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离开居住地或下落不明,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相关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确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需明确告知被告近亲属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应当将该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卷宗,尽可能杜绝滥用公告送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书粘贴牌示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登载之日起,经二十日发生效力”。结合我国实际,可通过立法将公告送达的期限由原来的60日修改为30日。

(二)完善邮寄送达,慎用公告送达

应当明确邮政机构的送达主体责任,对于实施送达的邮政机构工作人员应准用法院直接送达的规定和要求,增强送达的公信力和送达人的责任意识。或者由**院和邮政总局协商出台关于邮寄送达的细化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邮寄送达的规范内容,明确邮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落实邮寄送达的收件地址申报和确认制度。当送达地址为当事人申报和确认的送达地址时,可以赋予邮政机关工作人员留置送达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扩大送达文书的签收人的范围。在法定的七种送达方式中,都涉及签收人范围的问题。现阶段的签收人范围局限于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或者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不利于送达的具体实现。且在实践中,签收人也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类人,被送达人代收的对象应进行的适当的扩大。代收人不仅仅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扩大到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所在单位、物业管理处、邻居、同事或朋友等。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办公地点其他有辨别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签收人进行签收。实践中,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文书的情况较少,主要是一般工作人员代为签收。

此外还可以将诉讼文书交给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代为签收。但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事人暂时不在送达地址;经得群众自治组织同意代为签收并转交;制作送达笔录,将送达经过、签收人员、签收时间等详细记载。[4](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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