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决送达困境的尝试
在送达过程中,当事人并没有真正地参与进去,也没有被赋予表达、处分的权利和自由,这就造成送达不能时责任承担机制的不合理。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当事人对风险认识不足。部分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来法院起诉,没有认识到被告下落不明将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者判决无法执行等风险。所以经常有原告在起诉时根本不清楚被告的详细地址或具体联系方式,而是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可见,法定代收人必须是与受送达人同住且成年的家属,送达人员因此会遇到很大麻烦:一是代收人是否与受送达人同住或其是否成年,送达人员无法判断;二是代收人主观上为规避法律会慌称未成年或不同住;三是不同住或者有成年家属或亲友代收法律文书只是举手之劳,但碍于法律规定而不能直接送达,因此送达人员不得不一次次"登门造访",无形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但"困难"的外延到底有多大,认识标准不一,在此也影响了其他送达方式的使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第二,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的无限性和经济主体频繁变迁的特点,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经营地经常发生变更,被送达人的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给送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导致了很多送达不能。例如,在送达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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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会碰到很多法人异地经营的情况,我们在送达时难以找到其真实地址,或者千辛万苦找到的地址却是别人的地址,使法院的送达落空。又如基层法庭所在的镇里很多农民白天都出外务工或者经商,工作地点不固定,难以找到其本人,造成在工作时间内对其送达基本不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第三,被送达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送达存在误解和偏见,给送达造成了很大困难。有的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认为冤枉,认为应当承担责任的是提起诉讼的人或者其他案外人,而放弃在法庭上的积极抗辩,采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出庭等方式消极对抗。很多被送达人以为接受诉讼文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就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承认,而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或者签字确认。也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只要其不签收,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奈何不了他,因此拒绝签字。这使得很多直接送达的努力常常落空。
第四,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对恶意逃避送达者缺乏惩戒机制。一般情况下,在法律评价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人们的趋利避害的特性会表现得特别明显,当遇到对自己不利得诉讼文书时,很多被送达人就存在抵触情绪,故意逃避送达,跟送达人大打"游击",拒绝接受送达。一些受送达人为恶意逃避法律,故意提供虚假地址或百般拒绝各种方式的送达;一些原告为了剥夺被告的诉权,实现缺席判决,就故意提供虚假的被告送达地址。在送达实践中,我们甚*碰到代理律师给当事人"支招儿",为延长审限拖延时间、逃避债务等故意躲避送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