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决送达困境的尝试
二)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法院代为送达,或者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虽然民事诉讼法律对委托送达作了框架式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委托送达仍面临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许多受委托法院由于自己法院的送达任务非常繁重,根本顾不上其他法院的委托送达。也有一些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对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明明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甚*干脆对委托法院的委托送达请求臵之不理以达到偏袒本地当事人的目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少数法院受狭隘的地方主义影响,把人民法院完全当成了当地的"地方法院",依附于当地行政机关,忘记了自己作为一级司法机关所应当具有和担负的使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三)转交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转交送达的适用对象为在军队、被监禁、改造、劳教的当事人,以其送达回证签收的日期为准。由于立法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收才为
送达,但对转交的时间却没有严格的限制,致使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送达转递的环节多,时间长的弊端。而且转交送达的期限算入审限内,不便于法院尽快结案,给法院审判及执行工作增加了困难。(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通过邮局以信件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出台以后,成功地解决了以前邮寄送达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例如《**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决了以前邮寄送达存在的送达主体不适格而影响邮寄送达效力的问题。现在邮寄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邮政人员不熟悉法律、缺乏法律约束而草率行事;很多邮政部门的送达效率、送达质量跟不上法律对邮寄送达的规定。在现实的送达过程中,我们就经常出现一封EMS寄出去几个月后才收到邮局的邮件送达回执等问题。又例如,邮寄送达中经常出现邮政部门难以对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的身份进行准确的核实,将他人误以为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将诉讼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造成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问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