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决送达困境的尝试
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二是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三是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但在实践中,由于对被送达人所处的空间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不熟悉,导致很多受送达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基于各种原因根本不愿见证,留臵送达受阻。为了解决留臵送达中出现的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但不愿意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留臵送达又做了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2003年7月4日出台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此规定解决了简易程序中有关基层组织和单位不愿意到场作证导致留臵送达难的问题,但是,对于适应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一些基层机构、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因为与受送达人比较熟悉,不愿因此得罪受送达人或者出于地方保护等,故
意不配合法院送达等问题仍然造成了留臵送达的不能。 (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内容或者通知其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个条文规定使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即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使得公告无法适用于直接送达不能是由受送达人故意规避送达造成的情况。另外一方面,该条文规定公告需要60天,而一个案件通常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两次公告,仅此送达时间即需耗费120天。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入审限,但却延长了结案时间,无疑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讼累,对我国相对稀缺的司法资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