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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四)基于诉讼目的而为的其他支出。

在诉讼的过程,某些当事人可能为了达到其诉讼目的,在诉讼外采取吃请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等一些不合理的方式手段,由此而生的支出,当事人认为也是诉讼成本的构成部分。我们则认为这部分支出在客观上易造成司法人员在价值判断上产生偏差,有碍审判公正的实现。应当是与目前提倡的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相背离的灰色支出。这部分支出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均不应列入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诉讼成本之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二、反映诉讼成本较高的几个方面

我们通过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了解,对涉及诉讼成本较高反映集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如下归纳:

(一)审判费用。

目前实行的诉讼收费办法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制定的,已严重不能适应现在法院的工作需要,标准自然也谈不上高,且诉讼费用只是由原告代垫,由败诉方承担,具体到某些案件,审判费用并不必然成为其诉讼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人们在评价诉讼成本时,较少涉及诉讼费用标准的因素。但对诉讼收费并非就没有问题,总的来说反映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案件受理费上主要体现在几种类型的案件上:对婚姻案件,法院按产标的收费,计算财产数额时不扣除认定的债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未对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但收取的相关费用却不退。

对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原告一般为弱势群体和受害者,这类案件按诉讼标的收费,影响了困难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精神损害赔偿,按当事人主张的标的收费,认为其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对在少数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中,法院不退诉讼费,鼓动当事人自愿承担,实为变相乱收费。

2、其他诉讼费承担上集中体现在鉴定费的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种类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在诉讼中涉及到专门问题需要鉴定的情况越来越多,而鉴定费用的昂贵,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件最普通的文字鉴定收费都在千元以上,*于对产品质量、火灾原因、录音等较为疑难的鉴定,收费动辄都在万元以上,让人望而却步。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的占总数的2~3%左右,比例并不高,但在需要鉴定的案件,鉴定费普遍高于诉讼费和代理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二)当事人费用支出上主要则是包括了差旅费、食宿费的承担。

由于法院经费短缺,解决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三同”问题一直是一个老大难。尤其让当事人有意见的是少数办案人员出差办案缺乏吃苦精神,非飞机不走,非宾馆不住,有的甚*借出差办案之机走亲访友办私事,带家人游山玩水,使当事人负担额外的费用。

因法官违法裁判或差错行为造成的损失,请客送礼等灰色消费。这一类反映虽是极少数,但却是最容易让当事人抱怨的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最严重。

综上可知,当事人就诉讼成本涉及到法院的意见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人民法院收费的意见,并不在于收费标准的高低,而是在于某些费用是否应当收取,二是对法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自律等因素所造成的诉讼成本增加有所不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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