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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是一名农民,在家做饲料生意。我们村里的村民孔某和于某合伙办了一个养殖场,他们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是口头协议。我经常给他们养殖场供货,由于都是一个村的村民,供货时都是我先送货,然后养殖场不定时地给我结账。2009年9月份,于某夫妇意外触电身亡。因养殖场欠我6万多元钱,所以我就找孔某要钱,可是孔某却说,让我去找于某要钱,他不管,理由是因为大部分欠条都是于某给我写的,他只承认他自己给我写的欠条。当初给养殖场供货时,孔某曾说一切欠款都由他给我结账,事实上原来每次我也都是找孔某要钱。现在于某死了,他却一口否认。请问,我这6万余元欠款应向谁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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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晓解答:孔某拒不给你结账的理由是错误的。第一,孔某和于某是个人合伙关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要成立合伙企业,首先合伙人之间要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其次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根据你讲述的情况,于某和孔某开办的养殖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且二人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因此不属于合伙企业。由于二人是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经营,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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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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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你可以要求孔某支付货款。 现在于某夫妇已经死亡,合伙人只剩孔某。虽然欠条大部分是于某给你写的,但这是养殖场欠你的钱,属于于某和孔某在共同经营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合伙债务,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向孔某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孔某在向你支付货款之后,根据与于某之间的合伙约定,向于某的继承人追偿。另外你可以要求孔某和于某的继承人共同向你偿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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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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