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者制定《民法總则》采纳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这个概念也有人使用过。屈茂辉教授在他主编的《中国民法》中就使用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并且把它界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民事活动的组织。[1](P104)刘凯湘教授、苏号朋教授等也都使用这个概念。7《民法总则》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大体上采纳的就是这种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学者在私下有一个说法,是说非法人组织其实仍然是其他组织,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就是为了避免其他组织概念的随意性和通俗化,不是法言法语,因而使其更具有法律概念的特点。
应当特别重视的是,《民法总则》不仅规定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而且还单设一章,对非法人组织做出专门规定。这说明,《民法总则》已经改变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两分法”的传统做法,采用了“三分法”立场,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
(二)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界定
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尽管在学理上有很多种不同的定义,但是《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给出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总则》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做出界定,是因为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使用的法律概念,必须给予准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特征,有学者认为:第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个人的社会组织;第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第三,非法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笔者认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法人的社会组织。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位,《民法总则》规定为“组织”。非法人组织不是临时的、松散的机构,而是设有自己的代表人或者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组织规则,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应当是人合性组织,而非资合性组织,与法人一样,要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且该财产和经费须由非法人组织独立支配。同时,非法人组织须设置代表人或者管理人,由代表人或者管理人代表非法人组织实施法律行为。代表人或者管理人不像法人那样设置为法定代表人,而仅仅是代表人或者管理人,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要求。在这些方面,非法人组织尽管也是稳定的社会组织,但与对法人的要求是不同的。
第二,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独立的名义。非法人组织须有自己独立的名义,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并且以自己的独立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这是非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以及与依据合同成立的个人合伙的显著标志。尽管个人合伙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其具有临时性和松散性的特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只能以合伙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名义进行。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就表明它既区别于自然人,也区别于个人合伙。如果不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也就没有必要把非法人组织定性为民事主体。
第三,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稳定的社会组织,与法人一样须有自己的成立目的,例如是进行经营活动,还是发展教育、科学、宗教或慈善事业。非法人组织的这些成立目的,尽管都是进行民事活动,但是性质有所不同,有的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目的是进行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也有的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目的并不是进行经营活动,而是进行非营利活动。在这一点上,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基本相同。
第四,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强调它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凡是符合《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要求的,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法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设立目的。
(三)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对于非法人组织的范围,《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按照这一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四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