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
《民法总则》在规定自然人、法人之后以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从法典上确认非法人组织是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类民事主体,不仅使民事法律的规定相互协调,顺应了社会需求,也代表了现代民法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发展的新成果。[2]这样的概括是正确的。如何从民法理论上进一步阐释《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根据,笔者再做以下论述。
首先,《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应当客观地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使法律在经济社会中具有生命力。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并且不断发展壮大,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民法总则》正视非法人组织在我国的存在,并且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这一客观现实,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的独立地位,使之成为独立于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民事主体,有助于加强对非法人组织的管理,有利于加速交易发展、活跃市场经济,使非法人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调动和保护非法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组织的设立人、投资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其次,《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反映的是民事主体制度从一元到多元的市民社会发展规律。纵观民法发展历史,存在着市民社会主体由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规律。自近代民法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以来,民事主体制度处于从一元到多元的发展状况。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就是一元结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就不仅承认自然人是民事主体,而且根据资本主义发展的经济状况,承认法人也是民事主体,顺应了市场需求,让法人在市场经济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1978年,《法国民法典》修订,承认除了有限合伙之外的民事合伙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进一步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所有这些体现的,就是近现代社会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规律。30年前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对民事主体采取二元划分,只承认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是民事主体;到1999年制定《合同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就把其他组织规定为合同主体。《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现实情况,进一步把非法人组织规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民事主体发展的规律,是非常重要的立法决策。
再次,《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符合市民社会对民事主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客观要求。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或者经济实体是民事主体的标准,一是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存在,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二是拥有与个人财产相区别的独立的或共同的财产,存在与个人利益相区别的整体利益或共同利益;三是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凡是具备这三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在与第三人法律关系、内部财产关系、民事诉讼关系这三个方面,都能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获得了完整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都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确认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完全符合市民社会对民事主体地位的客观要求。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吸纳了我国40年的民事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在立法方面,最重要的实践是《合同法》对其他组织主体地位的规定,近20年来,其他组织中的绝大部分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经受了考验,实现了其在市民社会中的主体功能。立法机关还制定了《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确认了它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首先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解释中对其他组织进行界定,其后又总结了《合同法》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的运用,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事实上,《民法通则》将合伙规定在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中,就已经正视了合伙等其他组织存在的现实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嗣后,对于起有字号的合伙,**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1,这是将合伙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对待的一个依据。在民法理论研究中,原本不承认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将其归入自然人,认为他们“只是主体间联合的一种形式”,其基本性质仍属于自然人。2这种对合伙等其他组织概念的认识,只看到了对合伙人、投资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这一方面,忽視了全体合伙人、投资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即经济实体这一方面;只看到了合伙人、投资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这一事实,抹杀了其他组织与自然人的本质区别;只看到利益分享的这一事实,忽略了财产为合伙人共有或者企业主独有的所有权形式。也有人将其他组织归入法人主体范围,或者称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准法人”,认为法人与合伙“这种区别正在逐渐消失,合伙与法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3]。但是更多的学者认为,合伙等其他组织不同于法人,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十分明显。如果将合伙等其他组织作为法人或准法人看待,就会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忽视了这种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立法者确认,非法人组织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在于它顺应了商品生产者由独资经营走向联合经营的必然趋势,反映了有史以来的各种不同形态的经济社会共有的这种社会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他组织的形式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泛,在市场经济社会有长期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才在《民法总则》专设一章,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构成三位一体的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体系。
展望整个民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而不断完善自己的民事主体制度。几百年以前,当法人出现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时候,法律并没有立即承认它,各种法律学说中否定法人主体地位的也大有人在。随着历史的推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人民事主体制度终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法人存在的客观事实终于战胜了“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面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非法人组织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不可替代的客观事实,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地说,非法人组织作为独立于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将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广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