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刑事责任 陈山律师所整理编辑
构成的法人责任论认为,法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法人的构成的违法行为,并且同该违法行为相对应的法人的构成的犯罪意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
首先,必须存在法人的构成的违法行为。所谓构成的违法行为是指法人成员依据法人授权而实施的应当归于法人自身的行为。将法人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归于法人自身是否合理,得根据法人的规模、构造、意思形成过程等客观因素来判断。即被授权的法人成员,为法人利益,以法人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展开活动时得时时考虑到法人的目标和目的。这些行为尽管是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法人的成员所实施的,但实际上应看成是法人本身的行为。某一法人成员的行为是否应看作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得根据该法人成员同法人间的关系的紧密程度来判断。其二者间的关系越紧密,法人代理人的行为就越应断定为法人自身的行为。
其次,必须存在法人的构成的违法意思。构成的法人责任论者认为,法人文化论在将法人的责任看作是规范的、主观的东西这一点上是合适的。但是在将如何使自己的主张同联邦及州的现行刑法中通常所采用的表示记述性的精神状态要素(这里指的是模范刑法典中所采用的四种要素,即蓄意或目的、认识、轻率、过失)相联系一点上,含糊不清。在此最成问题的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法人的主观精神状态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英美法一般的理解,刑事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有无回避犯罪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这样一种规范性的问题。而目的、认识、轻率、过失等记述性的精神状态是附着于规范性评价的。它只有在反映了规范性评价的差异时才有意义。但记述性的精神状态又是同道德谴责相关连的,是反映道德责任、法的责任的不可欠缺的要素。这样的话,尽管可受谴责的精神状态,对于刑事责任的确定来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其确定并不一定得依据纯主观基准来进行。借助于合理性的判断,也能认定目的等精神状态。在构成的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人责任论中,是通过对法人的性质、程序、构造等现实的法人状况的判断和合理性的推论来构筑法人的精神状态的。其内容为:一般的具有理性的在规模、构造、组织等方面均一致的法人,在该种情况下,是否认识到了侵害的危害性,是否具有目的、认识、轻率等精神状态。这被认为是构成的法人责任论的**问题。
根据以上规则,构成的法人责任论,对现行刑法中所通常采用的记述性的精神要素作了如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表述:首先,法人犯罪的目的。所谓目的,只有在意图引起一定的可以预见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存在,因此,它可以根据以下证据进行判断。(1)法人的鼓励、促进犯罪行为的政策、习惯;(2)法人的允许违法行为的措施;(3)对犯罪的明示或暗示的命令、许可、同意或支持。其次,法人犯罪的认识。所谓认识是指认识到该行为会导致一定结果发生的状态。因此,在判断法人犯罪的认识时,得根据有关法人的认识,允许或默认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若是同等规模的法人、是否能认识其行为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再次,法人犯罪的轻率。所谓轻率,是指忽视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的选择。被告人对危险行为的忽视即意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着对守法的一般人的行为基准的重大偏离。因此在判断法人活动的轻率时,当以若是一般法人的话,在该情况下,对危险的认识会达到什么程度为**来考虑。**,法人犯罪的过失。所谓过失是指由于不注意而导致了实质上不允许的危险的发生,因此它不要求证明行为人积极地意识到了实质上不允许的危险,只要求证明行为人在该种情况下,偏离了对一般法人所期待的注意标准,便足够了。
上述法人的精神状态的确定,是依据对该法人的形态、政策及目的等各种各样的变量的考虑而进行的。因此,同替代责任不同,它不要求对有责任的法人代理人进行特定。这样,即使是意思决定过程极为分散的法人,通过对其特征的分析,也能确定其自身的责任了。
构成的法人责任论除试图通过对法人的构造、性质等的考虑来判明法人自身的责任外,还认为,法人文化论、法人反应责任论的主张难于准确地把握法人的目的、轻率等精神状态,因而有必要引入以一般的、理性的法人为判断基准的构成责任论的概念,这是该学说的独特之处。
但是,以一般的理性的法人为依据来判断法人的精神状态的话,反对意见便会认为,有关法人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的证据就会变得无关紧要,导致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法人也被处罚。对此,构成的法人责任论提出了如下反论,即构成的法人责任论所提倡的责任也并非单纯的客观责任。它主张以法人的现实情况,即同法人的性质有关的证据为基础而合理地推测法人的精神状态。这同自然人的意图的认定,实质上并无任何差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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