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刑事责任 陈山律师所整理编辑
法人自身责任在量刑中的意义
法人自身的情况是决定法人刑罚的重要依据。首先,在计算法人的罚金刑数额时,必须时时考虑到法人自身的“责任”。一类是“主要是以犯罪为目的或靠犯罪手段维持其运营的组织”,另一类是上述组织以外的“其它组织”。(注:组织体量刑指南在“partc”部分专门规定了罚金刑。但“partc”部分在如何计算罚金额时,是将以“犯罪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其它组织体”分别开来加以规定的。)对前一类组织,应根据该组织的犯罪性质、状况及该组织的过去的历史等性质,判断其是否为犯罪组织。一旦确定其是以犯罪为目的的组织,法院必须对其判处相当于剥夺其全部财产的罚金。这样的话,便无异于判了该组织的死刑。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作出这种判决的情况比较少见。
在罚金额的计算中,成问题的是指后一种组织的情况。在对后一种组织计算应当科处的罚金数额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犯罪危害性的程度”及“组织体自身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责任”两个因素其中,犯罪危害性的程度是确定法人的基础罚金额的根据,而组织本身的责任则是确定法人责任点数的根据。一旦能确定对该法人的基础罚金额和该法人自身的责任点数,便能推算出对该法人应当判处的罚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来。
有关法人量刑中所应当考虑的各种事由实际上是同法人自身的对犯罪行为的态度相关的。法人的前科或者说屡犯同样的罪行也是认定法人自身对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的重要因素。但是,从另一个侧面上它更加反映了法人自身的犯罪意思的强度。再次,防止并发现犯罪行为的守法纲领的存在,实际上也是同法人自身的意思相连的。,在判断该守法纲领是否有效时,应根据该法人是否为防止、发现犯罪行为而尽了其积极努力来判定。法人的真诚地实施守法纲领的行为足以表明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法人的本意的。基于这种考虑,规定拥有有效的守法纲领可以减轻法人的责任点数。**,将法人对待政府犯罪调查的态度作为判断法人责任点数的要素也是追求法人自身责任的体现之一。尽管法人犯罪后的态度并不直接表明法人的引起法人犯罪的意思,但它表示法人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因此也间接地同法人的犯罪意思相关。
根据上级责任原理,职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范围内的,为了法人利益的代理人的行为和意思均无条件地转嫁给法人,这样便会将那些违反法人政策,完全出于自己的判断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行为和意思也转嫁给法人,不当地扩大法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相反地,当到底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能特定,或特定的法人成员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不具有该种犯罪所要求的主观要素时,即使该种行为是法人政策的必然产物,但根据上级责任原理,也仍不能追究该法人自身的刑事责任,这样就会不当地缩小法人刑事责任的范围。
根据同一化原理,只有法人的**管理人员的主观要素才能归于法人自身。因此,在法人的**管理人员违反该法人的基本政策实施犯罪的场合,也得肯定该法人的刑事责任;而另一方面,在法人的下级职员根据法人的政策行事但最终引起了犯罪发生的场合,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法人的**管理人员参与了该犯罪时,就不能确定其为法人自身的犯罪。这样,同上级责任原理一样,同一化原理一方面在不当地扩大法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另一方面又不当地缩小了法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并且,这种作法还会鼓励法人**管理人员疏于对其下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法人刑事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法人刑事责任的基本论据是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基础的:即为实现某些目的,一些法人往往被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法人可以订立合同,可以起诉应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它们甚*拥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包括第一
法人刑事责任
法人犯罪图册
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权,依据侵权法的上级负责理论,在很多情况下法人还应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
法人刑事责任理论推断得到了许多经济学意义上的论据的支持。正如法人应为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一样,对法人课以刑事处罚或许可以被认为是为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人以适当的成本确保犯罪不发生提供了适当的动机。同样地,这会迫使法人自检其行动的代价并促使其在适当的范围内运作。并且,当面临着是对法人处以刑事罚金还是对其犯罪职员进行监禁的选择时,法人责任理论就和犯罪经济学理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后者根据降低行政费用和机会成本的理论更赞成刑事罚金而将监禁刑为更多的罚金刑所替代。**,将责任限定于法人可能被认为会带来额外收益从而使政府节约了执法成本。政府不必投入人力物力去调查法人内部的各**和决策机构以决定具体个人的责任,而是可以直接地处罚法人。
我们要在这一部分说明:这些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经济学方面的论据是不完全的,而且最终也是没有说服力的。简单地说,与其说它们是针对法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论据,倒不如说是一系列财产刑的注脚,而且是依照法人职员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加以度量过的。但是,在民事诉讼可以起到同样作用的情况下,这种惩罚制度事实上已经存在了。刑事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罚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在恰当的民事制裁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代之以刑事处罚较之民事上恰如其分的矫治方法而言,效果更差。
各国的法人刑事责任论/法人刑事责任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