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刑事责任 陈山律师所整理编辑
在中国,过去公营企业打着“为公”的旗号,声称“只要为公,犯法不犯罪”,“只要为集体,干啥都有理”,这是错误的认识。当今法律绝不忽视那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法人犯罪的危害性,因而现在这样陈旧的观念已失去了市场。
在中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与日本及韩国一样,长期以来始终否认法人的犯罪能力,直到1982年徐建教授提出了《法人不能犯罪吗?》以后,才在学术界围绕着法人犯罪的否定说与肯定说展开了热烈的争论,与韩国及日本一样肯定说逐渐占了上风。例如,申虎根教授(延边大学)1996年所写的论文《中国刑法上法人犯罪的理论研究》中,主张“认定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证。为了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必须严厉追究破坏平等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人犯罪行为,这种观点是肯定说的典型。
概观中国的法人处罚法制就可以知道,过去20年间采取积极的法律政策,追究了法人的刑事责任,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承认了法人犯罪。对于盗用商标等犯罪,刑法并不处罚作为犯罪实行者的法人本身,而将该法人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代表人以及其他积极参与法人犯罪的自然人作为“直接责任者”而予以处罚,即采用了“转嫁罪”的方式。其后,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从民法的角度,肯定了法人的犯罪能力,明确了法人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并且规定通过追究作为犯罪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来处罚法人。从此以后,中国也采取了“两罚”的方式。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第47条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犯走私罪的场合,对于作为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处以自由刑处罚,同时对于作为其营业主的法人组织,也处以罚金和没收,亦即“两罚规定”。这种“两罚”的方式,在198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得到确认。可以说,在中国,转嫁方式与两罚方式作为法律制度已经确立起来了。
美国法人刑事责任论
在美国,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认定经常使用的是两个基本原理。一个是从民事侵权法中引入并为联邦法院和多数州法院所采用的上级责任原理。根据此原理,在法人的业务中,包括法人最下级成员在内的代理人在其职务范围内为了法人利益的行为和主观要素,均毫无例外地归于法人自身。
另一个是由1962年的《美国模范刑法典》所提倡,后对各州法院的法人处罚有强烈影响的同一化原理。据此原理,只有实质性地参与了法人代理人的犯罪行为的法人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主观意思才能归于法人自身。提出同一化原理的初衷是为了改变在上级责任原理之下,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便是法人最下级成员的行为和意思也可无条件地转嫁给法人自身从而不当地扩大了法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的局面。但是,就目前各州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多数州在形式上采用了模范刑法典中所设计的法人处罚方式的州均通过扩大可以和法人同一化的法人
法人刑事责任
美国法人刑事责任研究较早图册
**管理人员的范围和否定法人的积极努力的抗辩的方式,采取了同联邦法院在实质上并无二致的立场。另外,上级责任原理和同一化原理尽管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区别,但在首先确定法人中的特定的自然人的行为和意思,然后考虑将此行为和意思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和意思并以此为基础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即让法人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替代责任这一点上则是完全一致的。
有关法人量刑中所应当考虑的各种事由实际上是同法人自身的对犯罪行为的态度相关的。这一点从以下分析中可以看出。首先,法人的**管理职员对犯罪行为的参与这一要素在《美国模范刑法典》所采用的同一化理论中,是认定法人责任的基本前提。《量刑指南》也继承了这一传统,将法人**职员对犯罪行为的参与视为判断法人责任的要素之一。其次,法人的前科或者说屡犯同样的罪行也是认定法人自身对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的重要因素。但是,从另一个侧面上它更加反映了法人自身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犯罪意思的强度。再次,防止并发现犯罪行为的守法纲领的存在,实际上也是同法人自身的意思相连的。根据《量刑指南》的规定,在判断该守法纲领是否有效时,应根据该法人是否为防止、发现犯罪行为而尽了其积极努力来判定。法人的真诚地实施守法纲领的行为足以表明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法人的本意的。基于这种考虑,《量刑指南》便规定拥有有效的守法纲领可以减轻法人的责任点数。**,将法人对待政府犯罪调查的态度作为判断法人责任点数的要素也是《量刑指南》的追求法人自身责任的体现之一。尽管法人犯罪后的态度并不直接表明法人的引起法人犯罪的意思,但它表示法人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因此也间接地同法人的犯罪意思相关。
在进入本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1991年的《联邦组织体量刑指南》的颁布实施,有关法人刑事责任的本质及其认定的议论在美国刑法学界又再次成为引人注目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