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出资父母的利益可以在子女离婚分割财产时予以考虑,以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担心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的期待利益落空,是主张父母出资为借贷关系的理由之一。在出现“闪婚”、“闪离”的情形时,直接认定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缺乏社会认同。[12]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甚*把自己养老的钱财全部搭进去,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13]
前已述及,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中倾囊相助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嫁风俗,同时父母的付出又包含了对子女婚姻长久及养老育幼的期待。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对一方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子女夫妻双方赠予,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父母的出资贡献、财产来源。**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这是离婚财产分割中针对财产来源予以酌情考虑的司法解释性规定。
综合考虑子女婚姻持续时间、所尽养老育幼义务情况等因素,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我国婚姻家庭伦理价值,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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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中,父母出资认定借贷还是赠与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点应是出资当时,而非子女离婚时。
这一点上海市**人民法院的意见值得借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14]
第二,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该证明存在付款的事实和借贷的合意。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发生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具体案件的庭审过程当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取决于实体法中关于所争议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相关具体规范。[15]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应参照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借贷合同成立、生效的具体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方发生效力。故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实践合同,其与买卖合同等诺成合同相比,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其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具备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借贷的合意,还需要借款的交付方可成立并生效。
第三,证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重视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16]在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对司法认知、案件事实的推定、法律和证据选择、证据的判断及采信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17]法官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法官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相关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处理亲属间借贷案件要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认证,从而认定法律事实,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具体讲可分两种情形:一是亲属间借贷有借条或者是欠条的情况。应首先审查借条或者欠条的真实性,如若真实,可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这时应由主张借款关系不存在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借条或欠条不存在的情况下,应把主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款关系存在的一方,由其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对借款的形成、借款的过程、借款的用途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审查时要充分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运用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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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在子女婚后购房父母有出资时,有证据证明出资当时明确为借贷关系的,该出资可认定为子女与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父母仅能提供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出资时有借贷合意的,应推定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与其配偶双方的赠与。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来说,应由主张出资系借款的父母承担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推定父母出资是对子女与配偶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结合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所尽养老育幼义务情况以该款项为限在子女与配偶之间予以综合考量以平衡各方利益。
注释:
[1]参见:**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研究组:《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婚后子女购房的如何认定?》,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3期,第111页。
[2]**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98页。
[3]许莉:《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载《法学》2007年第12期。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4]文中所举民间借贷案、离婚案为笔者代理了部分诉讼阶段的真实案例。当事人姓名已做处理。
[5]注:目前**院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推定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笔者对此持否定的态度。因为购房的主体是子女与其配偶,而非出资父母。
[6]**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研究组:《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婚后子女购房的如何认定?》,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3期,第111页。
[7]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四版,第777页。
[8]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年版,第4—5页。
[9]陈淋清:《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与解释(三)第七条之关系》,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10]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233页。
[11]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论坛》,2011年02期
[12]奚晓明:《**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117页。
[13]杨立新:《**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170页。
[14]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15]吴旭莉:《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之分析》,载《现代法学》,2014年5月第3期,第146页。
[16]张伟平:《认识经验法则》,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作者系清华大学教授
[17]彭世忠、李秋成:《认真对待司法经验——兼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第106页。
[18]*国才、程慧平:《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亲属间借贷关系》,载《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栏目,2013年11月07日。作者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